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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4-07,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关于开展专项监察执法的通知川建监[2013]10号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关于开展专项监察执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监察执法队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建稽[2013]26号)和《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3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乡规划、建筑市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专项监察执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紧紧围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开展城乡规划、建筑市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专项监察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国家法律法规有效贯彻实施和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

二、监察执法范围及内容

(一)城乡规划专项监察执法。对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建设项目,检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检查规划编制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城乡规划和国家、省有关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情况;建设项目规划验线、规划核实以及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情况;临时建设经过批准并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情况;改变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的情况。

(二)建筑市场专项监察执法。重点加强对全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是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是否依法进行招投标;施工企业是否有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监理企业是否有转让监理业务、不履行监理职责、出借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

(三)风景名胜区专项监察执法。具体内容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川建景园发[2013]156号)文件执行。

三、方法和步骤

专项监察执法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自查(2013年5月至7月)。各建设监察执法队伍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检查内容组织对本辖区内在建项目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2013年7月31日前报省建设监察总队。

城乡规划专项监察执法联系人:牛齐荣,电话(传真):028-85512205,邮箱:907546827@qq.com。

建筑市场专项监察执法联系人:郭力,联系电话(传真):028-85512206,邮箱:649341660@qq.com。

省级风景名胜区专项监察执法联系人:刘格,联系电话(传真):028-85557572,邮箱:jczdzhs@163.com。

第二阶段:抽查(2013年8月至10月)。省建设监察总队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检查组赴各地进行抽查。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第三阶段:总结(2013年11月)。省建设监察总队将对专项监察执法进行认真总结,汇总各地自查和抽检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建设监察执法队伍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提高对此次专项监察执法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检查指导,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做到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进行曝光。

(三)对专项监察执法工作要认真总结,查找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管理措施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相关制度,改进监管方式的对策和建议,推动各项政策得到全面落实,促进依法建设、科学管理。

 

 

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2013年5月6日 工程信息价四川省工程信息价四川省工程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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