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标准》拟设强制性条文的公示
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四川省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标准》拟将以下条文设置为强制性条文: 3.1.4 成品住宅全面展开装修施工前必须先进行成品住宅交付样板房装修施工,并验收合格。 鉴于装修材料、部品、工艺的多样性、复杂性和感观质量评价的需要,弥补可能存在的设计深度不足和合同约定的成品住宅装修交房标准不细等,以样板房作为验收时的实物参照物是十分必要的,故将本条确定强制性条文,必须强制执行。 成品住宅交付样板房是在建筑主体全部或部分楼层已经完成施工,但在装饰装修施工前,在建筑主体内,对各类户型或标准,按审定的装饰装修设计和最终交给住户的交付标准,提前施工的,反应成品住宅将达到的实际质量和观感效果的1:1样板。样板房采用的材料、部品和设备,与全面装饰装修施工中所用的材料、部品和设备应一致。
4.1.1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应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 施工过程中,在装修材料的选择、细部构造的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随意性,导致装修工程所涉及的结构安全、防火、卫生、环保等国家标准得不到很好的贯彻执行,给工程带来许多安全隐患。由于设计深度不够,还导致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缺少设计依据;当工程质量或装修效果达不到建设单位预期要求时,常常发生质量责任纠纷。 因此,建筑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应经过审查,其设计深度应能指导施工,以满足国家标准中有关结构安全、防火、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满足建筑环境装修效果的要求,故将本条确定强制性条文,必须强制执行。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首先应当保证结构构造安全,工程的防火、卫生等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装修设计要满足建筑使用功能需求,力求布局合理、实用;装修设计方案实现所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工期衡量其经济性的指标,应通过合理设计取得较好的经济性;装修设计应该利用各种材料、饰物和构造努力渲染和烘托建筑空间的文化内涵,以实现建筑环境的美化。
4.1.4 装修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在装修过程,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3.1.5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为强条;3.3.4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也为强条。本条与以上内容基本一致,故将本条确定强制性条文,必须强制执行。 现予以公示,若有不同意见,请于2013年8月17日前反馈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联系人及电话:牟 斌 028-85568205 清 沉 028-85568204 电子邮箱:mubin55@163.com 40124523@qq.com 通讯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 邮政编码:61004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20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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