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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加大对暴雨洪涝灾后恢复重建就业援助力度和社会保险政策扶持

  为支持暴雨洪涝灾区企业恢复生产,保障灾区群众生活,维护灾区稳定,8月27日,省人社厅印发《关于支持暴雨洪涝灾后恢复重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的意见》,在就业援助力度和社会保险政策方面,共给予9条具体政策扶持。  据悉,除省政府另有规定外,此项政策实施范围为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和省减灾委、省民政厅启动应急响应的受灾范围。政策执行到2014年底,确需延长须报经省政府确定。  加大就业援助:  恢复重建,优先使用灾区劳动者  在扩大援助范围方面,意见提出,要将灾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因灾失去耕地、林地等生产资料的农业劳动者,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城乡劳动者,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  意见提出,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灾区市(州)政府结合灾后恢复工作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对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灾区企业吸纳就业和劳动者灵活就业。灾区恢复重建中,要优先使用灾区劳动者。支持灾区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帮助灾区劳动者转移就业。  灾区开展就业援助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的就业专项资金安排。省级就业专项资金分配时,对灾区给予倾斜支持。上述就业援助政策涉及的各项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参照现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社保政策扶持:  因灾停产,职工五大基本险可缓缴  在缓缴社会保险费方面,灾区市(州)人社部门要按《社会保险法》规定,批准因灾停产、歇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可视其情况允许再缓缴不超过2014年底。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要支付因灾死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灾非因工死亡的参保缴费人员和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计发4个月丧葬补助费,并分别按死亡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或基本养老金一次性计发8个月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此外,意见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落实因灾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消息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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