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监理企业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监理行业管理,维护监理市场秩序,规范监理行为,促进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的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2014年度监理企业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及程序、方式 核查内容分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核查和工程监理企业市场行为核查两项,核查程序、方式如下: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查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向被核查监理企业发出《四川省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核查通知书》(附件1);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派2名以上均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或1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和2至3名专家到场核查; (三)按照《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表(工程监理)》(附件2)的相关内容进行核查。签字、盖章等程序必须规范完整,存档备查,并同时上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四)对本地执行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巡查汇总表》(附件3)报送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核查范围和数量 (一)省工商注册登记工程监理企业及省外入川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核查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核查数量为全数覆盖。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核查和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工程监理企业(含省工商注册登记工程监理企业及省外入川工程监理企业)市场行为核查。资质条件核查要求对监理企业全数覆盖;市场行为核查要求对每个工程监理企业至少检查一个在监项目。
三、核查时间安排 核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8月31日前结束。核查结束后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报送本地区监理企业动态核查书面工作情况及《2014年度监理企业动态核查情况一览表》(附件4);10月底前对存在违法违规的工程监理企业实施责任整改,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报送本地区《关于监理企业动态核查处理决定的通告》及《2014年度监理企业动态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一览表》(附件5)(需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处理的企业应附《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监理企业动态核查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动态核查工作,把严格执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和《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考评实施办法》(川建质安发〔2013〕594号)做为落实“两场联动”、监管创新的有效手段,切实履行职责,组织完成好本次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核查工作。同时,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继续坚持开展每季度一次的对本地执行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情况的自查,并于每季度最末一月的20日前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报送《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巡查汇总表》(附件3)。 (二)被核查工程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与核查内容事项相关的项目负责人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核查场所配合核查。同时,被核查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提供企业承担业务项目清单,由核查部门随机抽取项目,进行企业市场行为核查。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各地动态核查的基础上,不定期对各市、州工作进行督查,随机抽查2至3个工程监理企业及其在监项目,对各市州动态核查情况和执行考评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1.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核查通知书 2.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表(监理) 3.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巡查汇总表 4.2014年度监理企业动态核查情况一览表
5.2014年度监理企业动态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一览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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