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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2-09,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购商品房注意房屋性质 谨防“住宅”变“公寓”

    购房合同上明确购买的是“住宅”,而拿到手的房产证上却写着“公寓”。近期,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受理了数起因消费者所购商品房性质变化引发的投诉。5月19日,省消委会发出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时注意房屋性质。    在高层住宅小区内,一般都有“住宅”和“公寓”两种性质的商品房,在房屋规划设计阶段就已经定性,两者存在区别。以成都为例,公寓是“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而住宅即“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换言之,公寓的日照达不到这个要求,理应通过市场价格机制体现。    成都明文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各种正式文件盒宣传材料中对公寓进行如实表达。但从省消委会处理的投诉来看,少数开发商对规划为“公寓”的房屋,并未“如实表达”,一直按照“住宅”对外宣传、推销,甚至写进购房合同。省消委会认为,此举实质是个别开发商隐瞒实情,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因隐瞒商品房性质导致的消费纠纷,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从看房、选房开始,就要主动询问、弄清所选商品房到底是住宅还是公寓,切忌盲目听信销售人员的推销之辞,必要时应当到当地规划房管部门查询,在房屋性质不明确之前,最好不支付定金、首付款等任何性质的费用。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各级消委会或消协、行政部门投诉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消息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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