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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12-08,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遂宁出台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意见

    本网讯  为促进遂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推动全市经济的有效增长,遂宁市政府6月23日出台《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适度调整首套商品房认定条件。凡是年满18周岁且办理分户手续的居民,首次购买住房,享受购买首套房的优惠政策;原有住房已转移或灭失,无住房的购房户,再次购房,可享受购买首套房的优惠政策。    切实改进房地产业金融服务。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居民首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信贷投放,对居民首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按揭贷款给予利率优惠;各商业银行加强与有关各方沟通协调,争取信贷额度配置,改善办贷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住房按揭贷款应在2个月内予以发放。    鼓励盘活利用已出让地块.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和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且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国土部门可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加名,并在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注明“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加名后,在不改变原有规划设计条件,且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前提下,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应为其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探索完善土地使用证办理和土地拍卖机制工作。探索地下室及其车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工作;改进和完善土地拍卖机制,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抑制地价过快上涨。    放宽规费缴纳时限。凡是2014年7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可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缴纳50%,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纳余下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达到50%的项目,规划成熟后允许上规委会。    鼓励棚户区改造异地购房安置。棚户区改造异地购房安置的享受棚户区改造所有优惠政策。凡需异地购房安置的可实行货币安置,也可由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根据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经辖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后集中招标收购并用于棚户区异地安置户的安置。    鼓励房地产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鼓励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通过招标、自主联合改造等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棚户区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和贷款政策。             加强行业管理。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业绩管理、项目动态管理;加强对拟建、在建项目的清理,督促开发建设进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特别是预售资金的监管,适时出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引导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合理调整营销策略,积极开展促销活动,推出包括合理降价的促销措施;努力提升开发楼盘的品质,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在质和价方面增强吸引力。    提高行政效率。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同企业的联系,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立项、规划、用地、建设、产权办理等环节推行集中并联审批制,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据介绍,该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执行。(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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