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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3-17,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扩内需 惠民生 彰显住房公积金正能量

住房公积金作为政府支持、单位资助、个人积累共同建立的解决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长期住房储金,完全有能力也有义务在贯彻“高端有市场、中端有支持、低端有保障”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里,把“中端有支持”的功课做足。通过“应贷尽贷”、直接投资参与公租房建设等实现方式,在解决城镇职工刚性基本多元化住房需求的同时,挖掘房地产市场潜力,助推地方经济发展,彰显既“惠民生”又“稳增长”、既“扩内需”又“促消费”的正能量。

“应贷尽贷”满足刚性需求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缴存职工的基本权益。实践证明,住房公积金紧扣政策性住房金融的特性,以互助和贴息方式,为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购买自住房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是政府投入最少、责任最轻、与市场最贴近的住房保障模式。

以武汉市为例,2013年共向59222户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210.1亿元,占到全市房屋交易总量的30%,其中,购买首套房贷款占比97%,购房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户数占比 79.09%,20 40岁的中青年贷款户数占比74.34%。这充分说明互助性最大受益群体是中低收入职工,重点支持了职工家庭的刚性基本住房需求,体系内“有钱有房”的人群互助了暂时“缺钱无房”的人群。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在圆职工安居梦的同时,也扩大了住房消费,刺激了住房需求,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成为助推地方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去年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仅个人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房面积近660万平方米,超过全市全年新建住房销售面积的3成以上。

为此,资金充裕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应该盘活存量资金,实现“应贷尽贷”,满足符合条件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刚需;流动性趋紧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应该进行金融创新,用好增量资金,保障“应贷尽贷”。

(一)促进“应贷尽贷”,惠民生,保刚需

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低进低出”的制度设计,使得住房公积金每一分钱的存款都存在贬值的风险,而住房公积金“应贷尽贷”政策通过提高职工即期住房支付能力,不仅解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目标,而且从现实情况来看,职工家庭用于基本自住的房产必然呈现保值增值的态势。缴存职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获得的低息优惠和房产增值,这笔账没记在公积金中心的账面上,会记在公积金贷款职工的心上,这是住房公积金“应贷尽贷”理念在保增值、惠民生上的价值实现。

目前,全国住房公积金有近1万亿元的沉淀资金,各地应结合实际,加大个人公积金贷款发放力度,扩大公积金贷款规模,帮助中低收入缴存职工尽快解决刚性基本住房需求,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保刚需、惠民生的作用。

(二)保障“应贷尽贷”,扩内需,稳增长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部分省会城市相继出现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趋紧风险。住房公积金中心应该敢于担当,勇于探索,以金融创新引入社会资本,保障“应贷尽贷”资金需求。

一是积极参与省内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调剂。目前,各省所辖城市之间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很不平衡。以湖北省为例,武汉市的个贷率比全省平均水平高出近30%,有些城市的个贷率却不足10%,资金大量闲置。住房公积金中心应积极参与省内城市间住房公积金资金盈缺调剂,先在行业内通过自身调剂解决资金结构失衡问题,一方面可降低资金的融资成本,另一方面可实现更大范围内互助。

二是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贷款。公积金中心在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通过商业银行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等同于银行间的同业拆借,按天计息,可随借随还,是一种短期融资方式,可满足间歇性、临时性融资需求。开办此项业务时,公积金中心可借助与商业银行长期合作的优势,根据“市场竞争、价优者得”原则在众多商业银行中确定合作对象。

三是盘活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产。利用公积金个贷资产收益稳定、资产质量高、信用好的优势,将一部分个贷资产变现,引入社会资本投入,盘活住房公积金资产存量。目前可采取的个贷资产变现途径有:一是可通过制度设计在资本市场上转让个人贷款收益权,实现证券化,扩大资金来源。二是可通过全国银行间贷款交易转让系统,将一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或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出售给商业银行,从银行获得资金。

住房公积金金融创新的惟一目的,是在公积金的流动性出现紧张时,用最有效益的方式实现“应贷尽贷”,满足缴存职工合理的刚性基本住房需求。

 

 

直接投资参与公租房建设,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

住房公积金中心直接投资参与公租房建设,应以预期实现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进行融资,选择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中心城区地块建设相对“高端”的公租房,产权则归属住房公积金中心所有,面向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租赁,并纳入全市保障房统一管理。以公积金增值收益和租金收入、保障房财政项目补贴、物业收益以及公积金应缴财政的其他收入作为贷款还款来源,上可为“政府分忧”,下可为“百姓解难”。

(一)有利于满足公积金缴存人多元化的住房消费需求。中等及以上收入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通过低利率的公积金贷款购买基本住房。但对于低收入职工,在房价高企的背景下,无法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解决自身住房困难,同时承担低利率缴存的利息损失,缴存公积金的积极性不高,这也是当前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低的原因之一。住房公积金直接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定向租赁给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满足那些暂时不能通过公积金贷款买房、又享受不了政府提供公租房的“夹心层”缴存职工多元化需求,让更多缴存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好处,增加公积金制度的吸引力。

(二)有利于完善公租房供应体系。目前各级政府虽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但仍然难以满足公租房建设的巨额资金需求,已建或在建的公租房项目选址偏离中心城区,配套设施不全,空置率较高。住房公积金中心充分发挥自身的融资优势,在中心城区选址建设公租房,能有效增加公租房供给,优化公租房布局,提高公租房承租率,完善公租房供应体系。虽然公积金中心不是各级政府建设公租房的主力军,但一定是一支可以在公租房建设中发挥不可忽视作用的生力军。

(三)有利于减轻地方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压力。公积金中心通过市场招拍挂方式取得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相比,不会减少地方财政即期土地出让收入。公积金中心有持续的增值收益进项,具备持续抗风险的抵押物,能保证公租房的建设资金链完整;在后期管理中,缴存职工可直接划扣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和物业,不需财政持续的投入。

(四)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权责关系合法合规。在现行制度条件下,公积金中心将增值收益中上交财政的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用于直接投资建设公租房,并持有产权,可使住房公积金对公租房建设的贡献由“隐性”变为“显性”,有利于增值收益使用的理性“回归”,并可优化公积金中心资产配置,既有货币形态的信贷资产,又有实物(房产)形态的固定资产。同时,资产的增加,拓宽了公积金的融资渠道,进一步增强了公积金的流动性和变现支付能力,更有利于长期保障缴存职工的权益。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我们的共同责任,作为住房公积金人,应该群策群力、敢于担当、勇于创新,针对目前经济面临的转型期间增速下行压力,谋求拉动经济平稳增长的着力点,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付出应有之力。前方任重而道远,住房公积金只有加大改革和创新的步伐,才能“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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