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建审发〔2014〕640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资函[2014]155号)文件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厅及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按照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由市(州)、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合格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请于2015年1月15日前上报我厅,逾期不予受理。 2015年1月1日起,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相关规定另行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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