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移交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成都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移交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房管局、市财政局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房管局 市财政局
2015年1月20日
成都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移交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范围内各类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移交划转管理,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0〕35号)、《关于五城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成规办〔2010〕196号)的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一、范围及对象
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范围内,建设单位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国有建设单位受政府委托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国有建设单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其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均应无偿转移到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下属成都市住房储备中心名下。国有建设单位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适用划转方式,其余建设单位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适用移交方式。
凡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范围内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移交划转的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进行建设施工图审查前,均需与成都市住房储备中心签订《成都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合同》。没有签订合同的,须补签合同。
二、移交划转标准
建设单位移交划转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时,须具备《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成都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合同履行证明》、《房屋面积实测报告》等文件。
三、移交划转程序
(一)建设单位具备移交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后,3个月内向成都市住房储备中心提出移交申请,成都市住房储备中心自收到移交申请后10工作日内,按照移交标准进行移交验收,验收完成后与建设单位签订《成都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移交协议》。
(二)国有建设单位具备划转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后,3个月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取得批准后,向成都市住房储备中心提出移交申请,成都市住房储备中心自收到移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移交标准进行移交验收,验收完成后与建设单位签订《成都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移交协议》。
四、权属登记
(一)建设单位取得《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成都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合同》、《成都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移交协议》、《房屋面积实测报告》等文件后一个月内,依法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所应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到成都市住房储备中心名下。
(二)在办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成都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103号)的规定,负责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
(三)成都市住房储备中心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后,会同建设单位持《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成都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合同》、《成都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移交协议》、《房屋面积实测报告》等到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办理该项目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及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五、财务管理
建设单位移交划转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后,建设单位依据企业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所移交划转的资产做相应的财务处理。
成都市住房储备中心接受的建设单位移交划转的公共租赁住房作为调拨资产,进行专帐管理。成都市住房储备中心在办理完成接收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产权权属初始登记后,10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申请作为调拨资产,纳入单位资产进行管理。
各区(市)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移交划转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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