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行业资讯新闻列表 人工客服公众号
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19-07-05,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建设类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及从业资格认证事项须知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国务院令第1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9)第十六条:“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业。   4.《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2001.10)第九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条件和资格,不得转让、租借本人的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未经注册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5.建设部令第75号《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7)第五十八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第二章规定:房地产咨询人员、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中介服务人员的考试和注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其中,房地产估价师按照建设部、人事部《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规定,由人事部、建设部组织全国统考,合格人员分别由人事部、建设部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   7.建设部令第100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变更和续期注册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办理注册变更和续期注册手续。

  二、申请条件   经国家(人事部、建设部)统一组织考试合格拟申请执业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领域执业人员。

  三、申报材料   注:1、注册所在单位统一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注册人员亲笔签名的委托书、注册人员本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详《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2]312号));   2、所有人员注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对超过70岁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延续注册手续。个别年龄达到70岁,但身体状况良好能完全胜任工作的,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继续受聘执业。   3、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须通过我省二级注册系统网上申报,具体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网上办理注册相关业务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1]4号)。     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申报材料清单   注:注册所在单位统一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注册人员亲笔签名的委托书、注册人员本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一)初始注册:   1、申请人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生成)   2、申请人取得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3、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4、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规范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聘期不得少于一年);(须提供原件核对)   6、注册单位与考试报名单位不一致的,须提供考试报名单位的解聘证明或离职证明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7、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复印件;(须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原件核对)   申请人如有同专业的二级资格证书,须同时申请注销。   (二)延续注册:   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生成)   2、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规范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聘期不得少于一年);(须提供原件核对)   4、申请人在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复印件。(须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原件核对)   (三)变更注册: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生成)   2、新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规范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聘期不得少于一年);(须提供原件核对)   4、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未继续在原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此上均须提交原件核对)   5、提交申请人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复印件;(须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原件核对)   6、交回原注册执业印章。   (四)更改、补办注册:   1、申请人更改、补办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生成)   2、以下各种情况分别需要提交的材料:   (1)印章(证书)遗失的,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并提供报纸原件核对;   (2)印章损坏的,将已损坏的印章交回;   (3)资质证书号发生变化的,提交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将注册执业印章交回。   (五)注销注册:   1、申请人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填写)   2、注册证书、注册执业印章交回;   3、原注册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同意注销的相关证明;若因申请人死亡的,请提交死亡证明。     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工程师注册申报材料清单   注:注册所在单位统一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注册人员亲笔签名的委托书、注册人员本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一)初始注册:   1、申请人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通过“省二级注册系统”生成)   2、申请人取得的《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3、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4、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规范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聘期不得少于一年);(须提供原件核对)   6、注册单位与考试报名单位不一致的,须提供考试报名单位的解聘证明或离职证明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7、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复印件;(须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原件核对)   另注:省外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需提供当地管委会出具的未注册证明。   (二)延续注册:   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通过“省二级注册系统”生成)   2、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规范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聘期不得少于一年);(须提供原件核对)   4、申请人在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复印件。(须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原件核对)   (三)变更注册: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通过“省二级注册系统”生成)   2、新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规范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聘期不得少于一年);(须提供原件核对)   4、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未继续在原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此上均须提交原件核对)   5、提交申请人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复印件;(须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原件核对)   6、交回原注册执业印章。   (四)更改、补办注册:   1、申请人更改、补办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通过“省二级注册系统”生成)   2、以下各种情况分别需要提交的材料:   (1)印章遗失的,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并提供报纸原件核对;   (2)印章损坏的,将已损坏的印章交回;   (3)资质证书号发生变化的,提交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将注册执业印章交回。   (五)注销注册:   1、申请人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通过“省二级注册系统”生成)   2、注册证书、注册执业印章交回;   3、原注册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同意注销的相关证明;若因申请人死亡的,请提交死亡证明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规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13]200号)的规定,在三专业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申请延续注册的,可暂不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在三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签字制度实施前,申请延续注册人员的执业印章暂不统一重新制作(需刻制印章的,待延续成功后,自行提出申请,再刻章),原执业印章继续有效;申请变更注册人员需重新刻制执业印章。     注:注册所在单位统一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注册人员亲笔签名的委托书、注册人员本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一)初始注册:   1、申请人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生成)   2、申请人取得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3、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4、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规范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聘期不得少于一年);(须提供原件核对)   6、注册单位与考试报名单位不一致的,须提供考试报名单位的解聘证明或离职证明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二)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二份);(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生成)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聘期不得少于一年);(须提供原件核对)   3.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复印件,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5.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在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可暂不提供)。   (三)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生成)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聘期不得少于一年);(须提供原件核对)   3.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原单位未返聘证明文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5.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复印件,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6.在办理变更注册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在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可暂不提供)。   (四)更改、补办注册:   1、申请人更改、补办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生成)   2、以下各种情况分别需要提交的材料:   (1)印章(证书)遗失的,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并提供报纸原件核对;   (2)印章损坏的,将已损坏的印章交回;   (3)资质证书号发生变化的,提交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将注册执业印章交回。   (五)注销注册:   1、申请人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填写)   2、注册证书、注册执业印章交回;   3、原注册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同意注销的相关证明;若因申请人死亡的,请提交死亡证明。     四、办理程序      1、通过注册申报系统填写打印带条形码注册申请表,并上报电子数据;   2、由申请人或受聘执业单位经办人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楼602办公室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3、经初审,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接收材料并出具接收材料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并退回材料;   4、汇总受理情况报送四川省注册管理委员会审核;   5、报送审核合格材料至全国注册管理委员会进行终审;   6、申报单位凭材料接收凭证领取证书印章。    五、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注册费、证书工本费:《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99号):注册费每人50元、注册证书费10元、印章费按实际成本加不超过10%的差率自行确定。经费由省注册管委会代收,其中考试费、证书费全部上交建设部执业中心,注册费、印章费 80%上交。

  六、联系方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主楼628办公室):028-85568170   省勘察设计协会(综合楼602办公室):028-85560265(交资料)   省勘察设计协会(综合楼603办公室):028-85565955(领印章、证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028-85568185   网 址:四川勘察设计网:www.sckcsj.org      住房城乡建设厅:www.scjst.gov.cn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http://www.pqrc.org.cn/

材料价格信息四川省材料价格信息四川省材料价格信息
文章字数:7516
点击数:5310
[ 打印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