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方案,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申请条件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入预可行性或审查批准阶段,选址方案经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的;
三、申报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文本(包括项目选址方案图件和文字说明书。方案文本应分析说明项目拟选用地范围和四至,与有关城市、镇(乡)、村和风景名胜规划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的关系,项目建设控制要求)。
(三)建设项目预可行性阶段资料。
(四)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意见,附标注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四至界限并加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章的有关城乡规划图。
(五)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
以上申报资料须提交电子文档和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向项目所在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选址定点申请书面报告。
(二)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送审的资料进行初审合格后,书面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由建设单位自行上报的,应经初审部门密封。
(三)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和现场踏勘,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单位申请人或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人员凭接件通知书、介绍信、身份证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专家论证和现场踏勘时间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028)86948961
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028)86913804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住房城乡建设厅:(028)85568206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jst.s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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