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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勘察、设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增加副本

(修订版)

一、申报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二、申报条件

勘察设计企业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内容变更。

三、变更事项申报材料(以下材料提交复印件,校验原件)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

1、企业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在“四川省勘察设计企业管理系统”、“四川省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

3、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除注册名称变更外,只需提供副本原件);

4、变更前、后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变更前、后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6、股东会相关决议;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

8、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的,需通过企业勘察设计信息管理系统,以变更后的名称申报填写资质申请表并提交;

(2)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企业经理或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提供他们的身份证、职称证、毕业证;企业经理或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材料,技术负责人还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3)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办公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

9、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改制的文件。

10、开户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二)如下变更事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名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注册资本金变更(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一)项的:1、2、3、4、5、6、7、8(1)等共8条。

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单位负责人(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负责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变更:提交第(一)项的:1、2、3、4、5、6、7、8(2)等共8条。

详细地址(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一)项的:1、2、3、4、6、8(3)等共6条。

经济性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一)项的:1、2、3、4、5、6、9等共7条。

营业执照注册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一)项的:1、2、3、4、9等共5条。

工商注册地跨市、州(扩权县)变化处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市(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省的需提供省级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 (2)新工商注册地市(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 (3)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工商注册地变更的决议或文件复印件; (5)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十一)条所列的全部材料。

  四、证书遗失补办,提交材料如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1)企业遗失补办的申请;

(2)在企业所在地主要媒体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

(3)企业营业执照。

五、资质证书副本增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资质证书原则上不予增发,如果少数乙级单位存在多个业务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增发资质副本,但增发副本不超过两本。

(1)企业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资质证书申请;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只需提供副本原件);

六、材料装帧要求

 (一)除注册名称外,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企业,提交材料一式两份;

 (二)具有工程勘察甲级、工程设计甲级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名称变更的,表格和附件材料各一式三份;其它等级资质的企业提交表格和附件材料各一式两份。

特别提示:

1、具有工程勘察甲级、工程设计甲级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名称变更的,需通过“四川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以变更后的名称申报填写《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并提交。

2、企业变更资质证书内容必须先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平台”中的“四川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变更,然后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窗口提供书面材料申报。

相关表格下载: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doc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doc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028)8694776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028)86917319

 2、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028)85568206

 3、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www.scjst.gov.cn

文章字数: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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