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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3-29,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信息资源共享:助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绝大部分文件在每次招标投标过程中都需要重复提交且难以验证其真实性,传统的方式费时费力,给招标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和时间损失,因此,改革创新已迫在眉睫。   在此,笔者将以深圳市的实践为例,通过分析我国信息化共享存在的问题,论述建立招投标信息共享平台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阐明了招投标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对于建筑市场及建筑行业的重大意义,并对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希望获得的共享信息   经过积极探索,目前,深圳市以“评定分离”为主要特征的招投标制度改革在强化监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等方面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与此同时,建设单位也希望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的公开平台获取更多有关投标人各方面的相关信息,以便其在定标过程中做出更为科学的判定,更好地在招投标过程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效率的宗旨。而目前建设单位和投标人之间存在的相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建设单位无法通过直接有效权威的途径对投标人资质、机构组成、人员物质配备、业绩、获奖等情况加以证实,这将直接影响建设单位在定标过程中能否做出科学严谨的判断,难以贯彻招投标活动择优和效率的宗旨,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更有可能因为投标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实,误导建设单位,从而未能准确按照定标原则择优定标,可能导致不应有的投诉,使招标工作进度延误,甚至招标失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建设单位迫切希望能通过建设主管部门快捷有效地获取投标人相关的真实信息。   招投标过程中建筑工程各方经常需要获得的信息包括: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需要验证的信息以及权威认证部门等相关信息情况。这些信息基本分为以下几类:一是项目信息,二是投标企业信息,三是投标人拟派人员信息,四是企业信誉和企业业绩等,这其中包括各种证书、证明、执照等,内容繁杂。而以上资料绝大部分在每次招标过程中都需要重复提交,且验证这些文件的真实性是一个量大而繁杂的工作,尤其是对投标人履约能力、企业的诚信资料、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是否有过违规记录、企业类型工程资料、企业获奖资料等,建设单位更是难以验证其真实性,投标人提供信息的不实以及难于验证成为招投标过程中的难点,投标资料的重复提交、重复验证不仅花费建设单位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也造成时间成本的流失,直接或间接地对工程建设周期造成影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招投标过程中信息验证的常见问题   结合深圳市以往的招投标实践,在梳理和分析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验证项目、企业及个人信息时,笔者发现有以下几种常见问题:   一是项目实际规模与招标规模差异很大。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服务类招标活动中。招标人有意通过压低项目投资额,变相压低项目的服务收费标准(如: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服务等),同时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使得投标人的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   二是投标人因未能按时提交所需的文件原件而导致废标。这种情况有时是因为投标人的企业或人员处于年审或换证期间,无法及时提供所需文件原件;有的是因为投标人同时在多个地区投标均需提供原件而造成文件原件的空缺;还有的是因为在投标文件编制中的人为操作失误而导致未能提交文件原件,这些情况都会使投标人丧失投标的机会。   三是投标人通过提交虚假信息获得投标资格或中标。这种情况在招投标过程中经常发生。为了获得投标或中标机会,投标人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最高得分要求来编制投标文件,以便最大程度地对投标文件做出响应,但并不是每一个投标人都可以同时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所有要求,因而很多投标人也充分利用了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无法与外界沟通,无法通过网络等辅助手段进行查询验证的客观条件,在投标文件中弄虚作假。常见的虚假信息通常包括:拟派人员的学历和职称证书、拟派人员的业绩证明(一般由业主开具)、以往工程业绩的基本数据(如修改竣工验收报告上的建筑高度、总面积、基坑深度等)、修改编造的业绩(如总分包业绩互用、利用上级单位的业绩或直接编造外地业绩等)。由于这些文件需要专业人士和专业手段才能进行核实,花费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也非常高,因此评标专家和招标人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这也是导致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为建筑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制造了巨大的障碍,阻碍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建设工程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不利于建筑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所述,要解决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常见的问题,建立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完善现有电子招投标系统,拓展政府信息化管理范畴,实施信息资源共享已经势在必行。   国外政府信息化发展现状   信息资源作为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在经济社会资源结构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对推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突出,已成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竞争的一个新重点。伴随着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信息技术实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作为生产力发展的典型象征,信息技术已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军事、管理等各个领域,并对经济增长方式、社会发展方式和人类生活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带动了全球化的发展。各国政府已丝毫不怀疑信息技术的深刻影响,已不再忽视信息化发展对政府自身带来的深刻挑战。信息共享的重要体现就是政府的信息化发展程度,越来越多的政府已将信息化管理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并借助信息化的发展实现了政府自身的变革。   全球各地区由于政治制度、经济形态、信息化基础设施等不同,其政府信息化发展水平也有所差异。美国布朗大学陶布曼公共政策中心调查结果显示,北美、欧洲、亚太地区政府信息化发展最为迅速。这些地区的部分国家由于具有良好的信息化基础设施,政府信息化建设发展迅速,其政府信息化水平代表了全球政府信息化建设的最高水平。欧美发达国家按照“以公众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推进政府信息化建设,注重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并举,建立科学管理模式,加强资源整合,制定法规标准,强化技术和管理,同时重视政府门户网站建设。   北美地区在全球的政府信息化建设与发展中最为迅速,其电子政府应用水平处在全球领先地位。以美国为例,美国将“信息高速公路”建设作为政府的施政纲领,“电子政府”已经初步形成,其政府网站成熟性在全球最高,具有网站内容丰富、提供安全保障、网站多、网联网等特点。通过美国电子政府门户“第一政府网”可进入各级政府及部门机构。美国市一级的政府,面向当地居民的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比较突出,其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己经相当完善。   欧洲政府信息化发展水平仅次于北美地区,在战略部署、计划实施、信息获取等方面都是先驱者及领先者。欧洲地区,政府信息化水平较为领先的国家有英国、挪威、芬兰、荷兰、德国、丹麦、爱尔兰、法国、比利时、意大利等。   亚太地区政府信息化发展较为迅速的国家有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等。新加坡是全世界最早推行“政务信息化”的国家之一,最有代表性的“电子公民中心”是国外发达国家主要效仿的样板。

  国内政府信息化发展与招投标信息共享   我国政府充分认识到在改革发展中信息资源的重要作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推进社会信息化进程。相比欧美发达国家政府信息化资源共享的建设,尽管我国起步较晚,但是起点较高,发展势头较好。网络环境下的政府信息共享涉及到管理方面、技术层次方面、法律建设方面等许多领域,我国已经大力发展电子政务,这表明我国开始真正关心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问题。随着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全球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的全面铺开,我国电子政务信息共享进入快速推进阶段。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解决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问题,加快政府信息资源利用与开发,提供以公众为中心的一站式服务,实现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协同与合作,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的市场机制成为现阶段信息化建设中的迫切要求。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信息化程度亟待提高,我国的政府信息化资源共享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信息资源共享存在利益纠葛。从本质讲,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既是对政府信息资源这一特殊无形物品产权的重新安排,也是把原来为少部分人掌握的信息利益归还给公众,此举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剥夺部分政府官员的政治或者经济利益,失去信息特权的官员也会随之失去相应的利益,利益驱动会促使他们以各种理由和手段来阻碍信息资源共享的进程。   二是缺少统一规划和科学论证。电子政务是一项系统工程,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实施过程复杂,必须统筹规划和有制度的保障。当前我国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尚未对电子政务进行全面规划,没有明确的指导思想、标准和规范。当前各地的信息系统,很多是行政领导凭主观意愿盲目决策,由不同的网络公司依据各自的标准开发的,系统之间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和兼容性,形成了众多分散、异构、相互封闭的信息资源系统,难以有效地实现信息共享。   三是信息管理缺乏专门化、制度化。政府信息管理工作必须以专门化、制度化作为保障,而当前从行政领导到工作人员没有给予信息工作足够的重视。多数部门内部没有专门的信息管理机构,也没有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对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等没有一定的标准,使得作为政府管理信息化核心的各部门内部信息库极不完整,也极不规范。   四是信息资源使用效率不高。我国资源信息共享中存在着提供共享的信息资源量不足、信息更新不及时、交互性差,突发事件应变能力较弱等问题。各级政府部门掌握大量的政府信息数据库,这些库分别属于不同部门。由于缺乏对公众使用信息资源的服务意识和对信息资源的协调管理,这些库普遍存在信息资源量不足、信息内容更新不及时、网络平台交互性差、突发事件应变能力较弱等问题,不少数据库缺乏开发维护,处于闲置状态。政府信息资源交流不畅,信息资源利用率低造成社会资源极大浪费。   虽然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政府信息化发展起步较晚,但借鉴了欧美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的政府信息化起点高,后劲勃发、迅猛发展,虽然还存在不少问题和缺憾,但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了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是覆盖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我国的信息化建设必将高速发展进入一个全新的领域,与此同时,上文提出的信息共享平台正是政府信息化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与延伸。信息共享平台不仅能解决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实际问题,而且可以使政府信息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有利于政府职能部门全过程参与协调、监督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而建筑行业在规范自身行为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也相应地推动了政府信息化建设的进程。   五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的政策依据。我国政务信息管理方面的立法,就总体而言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关于知识产权、信息保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等方面的法律都有了一定的基础。这些已有的法律、法规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准备了立法经验与理论支持。   由此可见,建立招投标信息共享平台完全有法可依、有理可循,相关政策法规作为坚强的后盾也为信息共享这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指明了方向,为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和运用注入了一剂强有力的助推剂。   通过对以往招投标活动中有关信息验证中遇到问题的梳理并加以分析,我们不难看出,通过科学的先进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招投标过程中项目信息、企业和个人信息的共享是非常必要且可行的,尽管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但是这些问题也是可以得到完善和解决的。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可以约束企业诚信行为,提供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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