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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1-29,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招标代理机构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的要求,我厅决定,2016年在全省继续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和数量   (一)资格条件核查   省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和省外代理机构入川验证登记要件由省招标总站负责核查。核查数量为全数覆盖。   (二)市场行为核查   通过检查代理项目档案资料核查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采取必查和抽查两种方式予以核查。   1、省招标总站负责核查的代理项目:   (1)未报送《2015年度动态核查自查报告》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实行抽查(抽查项目数量不少于2个);   (2)在省上备案项目中,存在被投诉或举报的代理项目实行必查;   (3)省上备案的代理项目实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备案项目总数的5%,且抽查的项目数不少于10个)。   2、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核查本行政区域内代理项目:   (1)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项目中,存在被投诉或举报的代理项目实行必查;   (2)市(州)、县(市、区)备案的代理项目实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备案项目总数的5%,且抽查的项目数不少于10个)。   二、核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核查省内登记注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满足资格标准,省外入川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备登记要件。   (二)市场行为:核查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合法承接代理业务、签订和备案招标委托代理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等。   三、核查时间及程序   核查时间为2016年4月1日至6月30日,分为核查阶段和核查总结阶段。   (一)核查阶段(4月1日-5月31日)   核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和市场行为。市场行为采取随机抽取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备案的代理项目,以核查代理项目档案资料的方式开展核查工作。其核查程序如下:   1、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核查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向被核查招标代理机构发出《四川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核查通知书》(附件1)。   2、招投标监管机构指派2名以上均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或1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和不少于1名专家到场核查。   3、按照《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核查表(资格条件)》(附件2-1)、《省外入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核查表(要件登记)》(附件2-2)、《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核查表(市场行为)》(附件2-3)的相关内容进行核查。   (二)核查总结阶段(6月1日-6月30日)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整改,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省招标总站报送本行政区域动态核查书面情况报告。   四、核查处理   (一)资格条件动态核查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限为1-3个月。整改期间,暂停资格升级和承接新的招标代理业务。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资格标准的,依法撤回或降低企业资格等级。   (二)市场行为动态核查不合格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   (三)住房城乡建设厅于7月15日前对全省动态核查情况进行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招投标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动态核查工作,组织核查人员认真学习《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好招标代理机构动态核查,做到监管工作常态化。   (二)核查人员应严格执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第二十条工作纪律。   (三)被核查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核查场所积极配合核查。同时,被核查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供在本行政区域承担抽查代理项目的档案资料供核查市场行为。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14日

川建招标发〔2016〕157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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