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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2-16,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巴中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规范巴中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和退出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巴建发[2008]20号

 

各县(区)规划和建设局,房管局(所):

    为加强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机制,规范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和退出管理行为,确保廉租住房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建设部 等九部委《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巴中市城镇最低收 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巴府办发[2007]82号),现就巴中市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和退出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如下。

    一、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和退出的管理及相关单位的职责

    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建设、指导、监督和管理,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审核登记部门)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巴中市区(含巴州区)廉租住房的计划、标准制定,对象审批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初审登记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和巴州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复核登记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建设与管理,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的复核、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工作。

    二、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的条件:

   (一)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的条件

    1、申请家庭(包括单身居民)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城镇区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

    2、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扶(抚)养关系并在一起实际居住的;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或县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年以上;

    4、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孤老、孤残、孤病、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1、夫妻;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4、父母双亡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5、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市物价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在实施过程中,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各级财政的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条件适时进行调整。

    (二)申请租住廉租住房时必须提供的要件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在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初审登记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本;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是否解决住房或发放住房补贴等享受住房优惠待遇的证明;

    5、属烈属、残疾的家庭,另需提供烈属证、残疾证。

    三、廉租住房申请的办理程序

    (一)初审。初审登记部门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要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在5 曰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后,初审 登记部门要及时签署初审意见,分别报送所在辖区复核登记部门复核。

    (二)复核。复核登记部门收到申请及资料后,要会同同级民政等部门组成复核小组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 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复核决定。

     复核要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复核登记部门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复核登记部门要将复核决定在申请人居住社区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 5日。

    复核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复核登记部门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决定经公示有异议的,复核登记部门要在1 0目内予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核。复核登记部门对复核合格的,在签署复核意见后,连同所有资料报送审核登记部门审批。

    (五)受理廉租住房申请时间。每年4月和10月为统一集中受理廉租住房申请时间。

    (六)调整。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复核登记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复核登记部门要按照一年一审的原则,汇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然后报审核登记部门批复后执行。

    四、轮候制度

    已登记的申请租住廉租住房或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经同级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优抚对象、重度残疾和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等困难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要及时告知复核、审核登记部门。经复核和审核后,要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要给予取消登记。

    五、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方式

    已准予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由复核登记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 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报审核登记部门备案。复核登记部门要按照实际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将住房租赁补贴通过初审登记部门支付给房屋出租人,用于冲减 房屋租金。

    实际补贴面积按住房保障面积扣除家庭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要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将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六、廉租住房退出管理

    (一)腾退。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由复核登记部门向承租人发出腾退廉租住房的通知书,腾退期限为6个月。承租人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由复核登记部门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 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几种情况的处理

    1、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由复核登记部门报审核登记部门同意后取消保障资格,并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

    2、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复核登记部门报审核登记部门同意后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1)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本市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1 0平方米的;

    (3)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惠民政策的落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办事程 序,遵守各项纪律,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责任。

附:《巴中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式样) 建材结算价四川省建材结算价巴中市建材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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