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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07-10,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城中村改造住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国有公司:  

  《都江堰市城中村改造住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

 

 

都江堰市城中村改造住房安置方案

   

一、适用范围

经都江堰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点位范围内涉及的人员及住房安置,适用本方案。

二、制定依据

本方案依据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都府发〔2015〕3号)、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都办发〔2016〕15号)、都江堰市新居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江新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人员住房安置方案>的通知》(都新居办〔2016〕3号)等文件制定。

三、安置对象

(一)国有土地上的城中村改造,涉及的房屋拆迁后的住房安置。

(二)集体土地上的城中村改造,按照都府发〔2015〕3号文件规定,由市统征办、乡镇(街道)审核后,确定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

四、安置标准及方式

(一)土地权属为国有且符合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城中村改造,按照都办发〔2016〕15号文件精神,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

(二)土地权属为集体土地的城中村改造,按照都府发〔2015〕3号文件精神执行。住房安置拟采用两种方式予以安置,即:货币安置、“购房券”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安置。

五、集体土地住房安置的具体办法

(一)货币安置

1.安置条件。必须提供其具有合法、稳定居所的相关证明。

2.安置标准。2800元/㎡,按35㎡/人结算,合计:人均9.8万元。

3.协议签订。由属地乡镇(街道)与被拆迁户签订《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

4.结算方式。被拆迁户履行《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相关内容后,属地乡镇(街道)进行审核,报市统征办审定后,由城中村改造承接主体支付安置资金。

5.过渡费。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不再支付过渡费。

(二)“购房券”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安置

1.“购房券”安置标准及补贴标准

  “购房券”安置标准:“购房券”在货币安置基础上上浮20%,即:2800元/㎡×120%=3360元/㎡。按35㎡/人标准计算,合计:人均11.76万元。

补贴标准:按货币安置标准的25%给予购房补助,即:2800元/㎡×25%=700元/㎡。按35㎡/人标准计算,合计:人均补贴2.45万元。

2.实际支付金额。3360元/㎡+700元/㎡=4060元/㎡,按35㎡/人计算,合计:人均14.21万元。

3.协议签订。由属地乡镇(街道)与被拆迁户签订《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

4.购买方式。由市房管局负责搭建自主购房平台,被拆迁户按自主选择的原则,自行查看房源,自行约定买卖价格及其他相关费用。

5.结算方式。被拆迁户签订《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后,自行与开发商或“二手房”出让方,商谈并签订《购房合同》。被拆迁户凭《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和《购房合同》,经属地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市统征办审定,由城中村改造承接主体支付安置资金。

6.过渡费。选择“购房券”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的被拆迁户,不再支付过渡费。

六、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都江堰市城中村改造推进小组。

建材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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