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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12-29,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11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防雷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防雷相关技术规范选用和安装防雷装置,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二、取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类别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   三、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等相关设计规范进行防雷设计,认真执行工程建设有关防雷的强制性标准,从源头上把好防雷设计质量关。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纳入施工图审查内容。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及审查要点等规定,由注册电气工程师或电气专业审查人员审查、审核并签署意见,加强对工程设计执行防雷强制性标准的审查,确保防雷设计质量。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不得进行施工。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纳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包含防雷装置等内容。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遵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规定,将防雷及接地作为建筑电气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确保防雷施工质量。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保证防雷装置建设质量。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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