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行业资讯新闻列表 人工客服公众号
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19-12-24,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2018年秋冬季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的要求,积极应对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持续深入开展“工地蓝天行动”,有效管控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扬尘防治工作方案》(川建发〔2018〕8号)及《四川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系统治理2018-2020年工作方案》(川建发〔2018〕9号)部署,现将进一步加强2018年秋冬季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抓住关键,督促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落实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城管部门、房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秋冬季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即行动,统筹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始终抓住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落实这一关键,从项目扬尘防治机构落实、人员到位,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编审、实施,扬尘防治经费支付、使用,扬尘防治工作检查、问题整改处罚等环节入手,加强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行为的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扬尘防治首要责任、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实施责任、监理单位落实扬尘防治监理责任。尤其要强化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政府投资类项目扬尘防治不力且整改不到位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向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扬尘防治不力且整改不到位的,将开发企业纳入房地产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   二、突出重点,强化建筑施工扬尘防治“6个百分百”要求落实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建筑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督促各责任主体一一落实到位。新开工项目凡是未按规定设置工地围挡、出入口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的,一律不予以通过开工安全条件审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治理,不得使用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建筑工程机械,严禁违规使用劣质柴油等不合格油品。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督促项目全面提高绿色文明施工水平,严肃查处夜间建筑违法施工。各级城管部门还要加强建筑工地渣土运输车辆在在城市道路行驶管控,特别是夜间运输,严厉查处抛洒滴漏等行为。   三、积极应对,确保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落实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持续做好中央环保督查后续工作暨2017-2018年秋冬季扬尘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建办发〔2017〕826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扬尘污染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值守,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理能力。按照省、市级有关空气指标预警规定,当Ⅲ级黄色预警时,城市主城区原则上应减少或停止土石方作业和渣土外运;Ⅱ级橙色预警及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时,除应急抢险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原则上停止所有建筑、拆迁工地的施工作业。   根据生态环境部出台的《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精神,开展了建筑施工现场扬尘在线实时监测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实施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现场差异化应急管控。对各项扬尘防治措施能有效落实且扬尘在线实时监测数据达标的建筑工地,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可不暂停施工。   四、严管重罚,压紧压实监管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增添监管举措,综合运用日常监管、巡查、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手段,结合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等信息化平台的运用,促进监管效能提升。对检查中发现不按要求落实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措施的项目,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整改、停工整改或依法依规处罚,凡被责令停工整改或行政处罚的在建项目,应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纳入建筑(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并予以通报曝光。   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到2018年12月31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完成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地全覆盖检查。对未尽职履责、监管不力、问题突出的市(州)主管部门,我厅将进行通报和约谈。情节特别严重的,我厅将把相关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五、强化台帐清单管理,严格信息报送制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工地扬尘检查台帐,强化问题清单管理,做到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处理问题闭环管理。台帐由市县级主管部门自行制建,按项目和检查批次记录,留档备查。台账应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名称,项目进度或施工阶段,检查时间及人员,发现主要问题,处理情况(责令整改、停工整改、行政处罚、信用管理、通报曝光等)、复查情况等。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落实专门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省厅建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秋冬季重污染天气易发时段,视情况调整为半月报或周报制度。请各市(州)主管部门每月5日将上月《市(州)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统计月报表》(附表1)报送至厅扬尘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安总站),首次报送时间为10月12日,同时请一并报送负责信息报送的机构、负责人和联络人员情况(附表2)。各市州主管部门调整信息报送的机构、负责人和联络人员的,应在调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厅扬尘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配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扬尘防治工作方案》(川建发〔2018〕8号)和《四川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系统治理2018-2020年工作方案》(川建发〔2018〕9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加强城市(工地)扬尘防治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定工作机构,加强部门协同。住建、城管、房管等机构分设的,由住建部门牵头建立工地扬尘防治协调机制。请各市(州)主管部门于2018年10月12日前将建筑工地扬尘防治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情况(附表3)报送至厅扬尘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曾杰  杨磊   联系电话:028-85080802   电子邮箱:jlk028@sina.com

  附表:1.《市(州)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统计月报 表》      2.《市(州)建筑工地扬尘防治信息报送联络表》      3.《市(州)建筑工地扬尘防治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名单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29日

川建质安发〔2018〕817号附件

建材预算价四川省建材预算价四川省建材预算价
文章字数:3172
点击数:5173
[ 打印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