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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12-30,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四川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四川省注册建筑师第十一注册期(2019-2020年)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有关单位:

  按照建设部令第1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文件精神,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必修课教材(之十一)教学计划〉的通知》(注建秘〔2018〕10号)要求,四川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决定组织开展注册建筑师第十一注册期(2019-2020年)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教育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执业的注册建筑师及暂未注册执业但需要保留注册执业资格的建筑师。

  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命题和评分工作的有关人员,按相关规定凭参加相关阅卷和评分材料充抵继续教育学时,并视作完成本次继续教育相应课程。

  二、继续教育内容

  (一)必修课

  采用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指定继续教育必修教程《建筑策划与后评估》。

  (二)选修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三、培训机构

  本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可由具备教学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承担,也可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一)社会培训机构

  1.依法成立的具备本专业教学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具备本专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培训机构。

  2.培训内容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

  (二)用人单位

  1、有需要继续教育的执业注册人员。

  2、应满足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要求。

  3、培训内容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

  4、培训对象为本单位注册人员。

  四、培训机构管理

  有意向开展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培训的用人单位或社会培训机构,应提交《四川省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单位登记表》(附件1)《四川省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表》(附件2)以及单位有关材料、培训计划、讲义、培训场地等材料于2019年4月22日前一并提交四川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登记,用人单位或社会培训机构登记名单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必修课及选修课均采取集中授课并考试的方式进行。培训期间不得旷课,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机构做好考勤管理工作。培训工作应在2019年 6月30日前完成。

  五、其它要求

  通过登记的继续教育的用人单位或社会培训机构在完成本次培训后,向四川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提交《四川省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培训汇总表》(附件3)。

  社会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在培训中应按培训计划开展培训,不得弄虚作假,伪造、编造学时记录,违者将依法依规处理。

  联系人、电话及邮箱:

  李泓霖,028-85587332,542405105@qq.com <mailto:李泓霖,028-85587332,542405105@qq.com >

  付建丹,028-85521659,903259091@qq.com

  地址: 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

 

  附件:1.四川省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单位登记表

     2.四川省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表

     3.四川省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培训汇总表

 

  四川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16日

川建勘设注〔2019〕01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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