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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4-02,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限制经销商低价卖空调,算垄断吗?

8月2日,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之际,广东首例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东高院二审认定国昌电器商店对晟世公司和合时公司“约定有限制zui低转售价格条款,构成纵向垄断”的指控不成立,维持一审原判,驳回国昌电器商店的全部诉讼请求。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奶粉、家电等行业的纵向垄断行为更多出现在公众视野。上下游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间达成了排除、竞争协议,如何对其作出垄断分析?

案件经销商不满被罚款

被告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晟世公司”)和东莞市合时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合时公司”)分别是格力电器在东莞市的总经销商和供货商,与原告东莞市横沥国昌电器商店(简称“国昌电器商店”)于2012年和2013年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约定“国昌电器商店必须遵守晟世公司市场管理规范的相关制度及要求,终端销售过程中zui低零售价不得低于每期的zui低零售价,不得产生任何形式的低价行为……,如若违规,晟世公司有权按相关市场规范文件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向原告收取了押金以保证合同履行。

2015年年初,合时公司以国昌电器商店在2013年2月期间违反约定,以低于zui低零售价格销售了某型号的家用空调商品为由,对国昌电器商店罚款13000元,且未全数退还诚意押金等。

当年5月,国昌电器商店将晟世公司、合时公司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主张晟世公司与其签订的协议约定有限制zui低转售价格条款,构成纵向垄断协议,请求赔偿损失并退还押金。

晟世公司、合时公司共同答辩认为,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是纵向垄断协议成立的构成要件,三方协议中虽约定有限制zui低转售价格条款,但并不构成纵向垄断协议。

庭审中,晟世公司同时称,对格力家用空调商品实施限制zui低转售价格协议的目的并非是回避价格竞争,而是为了优化内部管理体系,强化内部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口碑价值、产品科技含量,提高用户体验感受。低价恶性竞争会对门店投入、售后服务、规范经营以及经销管理体系产生致命的伤害,不利于品牌保护。

审判法院认定没有排除竞争效果

2016年8月30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国昌电器商店的诉讼请求,认定晟世公司限制zui低转售价格的协议不属于《反垄断法》定义的垄断协议。原告不服,上诉到广东高院,坚持一审诉讼理由,晟世公司、合时公司坚持一审的答辩意见。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在对限制zui低转售价格行为性质的分析判断中,应当从相关市场竞争是否充分、被告市场地位是否强大、被告实施限制zui低转售价格的目的及后果等因素予以考量。具体到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2012年至2013年,中国大陆范围内的家用空调商品市场。同时,本案涉及相关市场是一个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格力家用空调对消费者还达不到非买不可亦或不可或缺的程度。

根据国昌电器商店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虽然格力家用空调商品在相关市场具有相对优势地位,但是由于家用空调商品相关市场的竞争比较充分,不能认定晟世公司具有实施限制zui低转售价格以达到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的目的,也没有产生排除和限制竞争的严重后果。

据此,广东高院依法认定本案《东莞地区格力电器家用空调销售三方协议》所约定限制zui低转售价格条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不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晟世公司、合时公司不构成纵向垄断行为。

本案审判长、广东高院民三庭副庭长王晓明表示,限制zui低转售价格协议在制止品牌内经销商之间的竞争的同时,客观上会加强品牌之间的竞争,还可以解决经销商之间“搭便车”,杜绝经销商以减少差价的方式开展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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