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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15-09-01,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危废入刑的陶企之忧

环境保护法已经颁布实施多年,但效果一直不太理想。经常会看到关于违反环保法规的各种新闻或事件,其中很大的原因是违法成本过低,当违法后所受的罚款等处罚措施远比其所得到的利益小时,出于经济利益等各方面的考虑,企业就少了份守法的自觉。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和单纯的GDP增长。在经济增长面前,一切都为了经济增长让路,环境保护就自然而然的放在了一边,所以未经环评就上马项目或“边上马、边环评”的做法就非常普遍了。前几天广东新闻播出的从佛山南海迁出到恩平的四家陶瓷厂,因未办理环评手续,江门环保部门已经提请江门法院强行关闭,就是这方面的反面典型。  现在社会民众越来越注重环保,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呼应民众呼声,十八大确立了美丽中国、构建生态环保的和谐社会的国家发展战略方针。为了将环保工作落到实处,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对很多具体的环保违规行为确定为犯罪行为,比原来的老司法解释规定得更加细化和严格。这将有力地制止环保违规行为,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这也给本来环保压力就较大的广大陶卫企业加上了一道更加严格的紧箍咒。一时间,政府和安全环保部门忙着召集企业开会,企业自身也开始自我检查审视,究竟是否有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只是这中间,少了行业媒体的声音,可能是大家都不知道或者太敏感,无人谈起。  两高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有约二十种行为,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现在这样的直接明目张胆的违法犯罪已经非常少见;“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这也是对去年山东某些企业挖井排放有毒物质的法律回应(也是原水污染防治法的条款之一),法律规制的更加清晰,也避免了让更多的企业重蹈覆辙;“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即二年内行政处罚事不过三等等。后果特别严重的行为也有十余种,会面临着更加严厉的刑罚惩罚。  这个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成了广大陶卫企业头上悬着的一把利剑,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即可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且除了追究单位的责任外,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相信这是广大陶卫企业业主和相关负责人都不愿意看到和承担的。  广大陶卫企业,现在我们应该怎么办?各大产区陶企,经过整治提升,广大陶企均具备了一定的环保管理工作基础,只是在新的法律出台后,有进一步需要提升的空间,根据陶卫企业现状,重点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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