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到期延续进行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辽建价发11号)
|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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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建价发[2010]11号 关于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到期延续 进行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标造函[2009]22号)的要求 , 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辽建发[2007]87号)的贯彻执行情况,将对沈阳市、大连市等10个城市23家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到期延续进行实地核查工作。 经研究决定,由省造价管理总站委托各市造价管理站(处),对你市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到期延续进行实地核查工作。 一、核查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09]7号)、《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2002]第0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辽建发[2007]87号)等。 二、核查对象 详见附件3。 三、核查内容 第一部分:企业资质情况 (一)企业注册资本和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及出资情况;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情况; (三)企业专职专业人员情况,包括: 1、专职专业人员人数; 2、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情况; 3、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代理情况; 4、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情况。 (四)企业办公场所情况; (五)企业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六)企业近3年所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七)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收入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 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执行情况 (一)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执行情况 1、2008年3月1日 以后开工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是否使用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 2、其他投资主体是否执行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 3、是否贯彻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就是2008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的指导思想。 (二)2008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情况 1、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是否执行2008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编制成果文件是否有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员签字盖章;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规费清单其他项目清单是否按照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编制说明》中规定的格式编制的; 3、是否一个清单项目,就是一个2008年计价定额子目;是否还在沿用复合定额子目组成清单项目; 4、清单项目编制是否符合2008年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五个要素要求,即清单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四、核查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核查内容,对本企业进行自查,并填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查登记表》附件1(表1、表2、表3、表4、表5 )要求的内容,以待核查(核查登记表要求网上填写、下载打印)。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填报附件2 。 自查时间: 2010年11月1日—11月10日。 (二)核查阶段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成立由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专业人员组成的核查小组,到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查登记表》附件1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请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准备好下列资料以备核查: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2、经工商部门备案的近期企业章程和办公场所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租赁合同);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查登记表》附件1 (表1、表2、表3、表4、表5 )及执、从业人员注册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造价员)、职称证书原件; 4、专职专业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及人事存档证明原件; 5、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制度; 6、2008-2010年3年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7、2008-2010年3年工程造价咨询收入的完税凭证。 核查时间:2010年11月10日-2010年11月15日,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具体核查时间,由市造价管理站(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于2010年11月20日,将你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查登记表》附件1及附件2,上报省造价管理总站管理科。同时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网上申报,上报信息要真实准确。 五、核查结果及处理 (一)企业资质延续的依据 核查结果将在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lncci.com )上公布,并作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审核意见的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查符合相应资质等级和要求标准的,将准予资质延续。 (二)问题处理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和要求标准的,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及《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09]7号)相关规定处理。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 及《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09]7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行政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将在“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布,并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附件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查登记表 填表说明(点击下载) 表1 《企业基本信息》(点击下载) 表2 《专职专业人员基本信息》(点击下载) 表3 《2008-2010年企业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点击下载) 表4 《企业市场行为记录》(点击下载) 表5 2009年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执行情况(点击下载) 附件 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点击下载) 附件 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到期延续名单(点击下载浏览)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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