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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15-09-01,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消防产品“来路不明” 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安装

我省拟立法建立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制度

[问题]2011年使用领域消防产品抽检不合格率为33.5%,部分防火阀、防烟阀的合格率为0

[流通]为杜绝“先天性”消防隐患,批量选用的消防产品应将检验环节进行前置

[安装]人员密集场所建设施工在批量选用消防产品时,应先进行检验后再安装

“2010年消防产品抽检合格率不到50%;2011年使用领域消防产品抽检不合格率为33.5%,部分消防产品如防火阀、防烟阀的合格率为0;2012年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的已有上百起;用面粉填充的灭火器,用蜂窝纸做成的消防门等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大量充斥于市,而使用这些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不乏有医院、学校等对消防环境要求较高的场所……”这是记者从武警四川省消防总队获取的信息。现实表明,消防产品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加强监管迫在眉睫。

近日,《四川省消防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代拟稿)》(以下简称《草案》)已公布,并公开征集了意见。根据《草案》,我省拟建立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制度,消防产品委托检验制度,质检、工商、消防三部门联动执法机制等,解决当前消防产品监管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焦点一:消防产品没有流向证明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安装

《草案》规定,消防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出厂、售出的消防产品进行流向信息记录,并提供消防产品流向证明,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记录应包含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出厂日期、销售去向、销售日期以及供货商、购货者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草案》要求,无法提供流向证明的消防产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安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该验收申请,或者作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结论的,有关部门还应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发布质量通报。生产者、销售者未对出厂、售出的消防产品进行流向信息记录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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