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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15-08-31,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房地产开发资金短缺易诱发经济犯罪

近期,随着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该行业呈现明显下行趋势,往期新闻中本报已经针对“楼跑跑”事件作出了分析,目前又出现了多起借房地产开发名义诈骗巨款或非法集资事件,且已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在此,记者就以下案例简要分析该类问题。    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人杨某等人利用虚假出资成立的空壳公司,他们谎称与成华村合作投资65亿元对刘村进行城中村改造开发“成华·滨湖国际生态城”,且投资公司与刘村委会签订了《刘村城镇化项目框架性合作协议》。杨某等人通过书店购书、互联网下载获得了经典户型图,做成了宣传材料后大打广告,低碳、生态宜居、由天下第一村华西村投资等诱人的宣传字眼,加上“成华·滨湖国际生态城”周边有政府有关单位,又邻近滇池和生态湿地公园。但现实却是,几个空壳公司,一个从未开挖过一铲子的楼盘,一个没有五证的房地产项目,直至2010年6月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才发文确定刘村不能作为城中村项目改造。但此时,已有1700多人的2.771亿元被杨某等人收归囊中。    其涉案过程中,并非杨某个人能够最终诈骗成功,而是多人从中牟利并给予辅助。史某就曾以华夏银行某支行行长的身份出现介绍相关业务,此人确系华夏银行某市分行营销二部经理,介绍了许多单位和个人买房,且其作为股东的四海华威科技有限公司转移了大量涉案款项。    针对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是毫无疑问的。众所周知,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行为人主要是实施了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财产处分的欺诈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最终获得财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从本案的庭审信息表明,目前房地产行业、金融操作中的种种“潜规则”,也为虚假房地产项目成“真”提供了土壤。而正是在这些“潜规则”的环节中,往往涉及刑事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以下三方面来具体分析:    资金不足就开发,易涉嫌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等。    房地产项目开发中,开发商的资金投入量一般为20%-30%,其余都是通过项目贷款和融资获得的,“只要项目的手续能批完,我有能力解决资金的问题。”专业人士认为,这导致开发商容易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一旦发生资金困难,往往会出现“楼跑跑”式的刑事犯罪。    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1)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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