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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30,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五华地税征缴房产税 惊恐商户误为“新税种”

    “难道昆明也开始征收房产税了?”拿着写有“昆明市五华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字样的催缴通知,金鼎山北路花香十里的30余商铺租户们满是疑惑。商户们回忆:2011年11月9日,自称“五华区地税局工作人员”给沿街商户们挨户送达了该“通知书”,并让商户们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后代为转交房东,问及通知涉及事项,“工作人员”只称是“交房产税通知”。虽然疑惑,但租户们还是将“通知书”交给了房东,准备让房东出面协调。    针对此事,在向五华区地税局核实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普辉表示,按照政策规定,商铺要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拿房产税来说,商铺不在“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范围内,按照政策规定应该缴纳房产税。同时,普辉介绍,商铺征缴房产税是以1986年10月1日正式执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为依据的,是全国性的征税税种。五华区以今年作为重点,加大力度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是对以往漏征、征收不到位等情况的修正,将在辖区范围内重点进行排查、清理,依法催缴应征税收。    “通知书”送达:    商铺要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1月14日,在对金鼎山北路花香十里小区的沿街商户走访中,出租铺面的房东吕女士出示了收到的“通知书”,对于所谓的“房产税”,她也与商户们一样满是疑惑。“以前都没有交过这个税啊,怎么突然间要让交呢?”吕女士说,在她出租铺面的几年里,都没有被要求交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而且,对于“通知书”上11109.67元房产税税费,她都不知道是怎么来的。    吕女士收到的“通知书”是三份,一份“事由”显示为:“2011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征税款核定”,“通知内容”为:“2011年房产税应征税款11109.67,2011年土地使用税应征税款130.15(单位税额:一环16元;二环12元)”。    另一份“事由”为:“2011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征税款催缴”,“通知内容”如下:“你单位未按期缴纳房产税11109.67元,土地使用税130.15元。限你单位于本月24日前缴纳,逾期不缴纳将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公章下附有莲华街道办事处的地址和电话。    还有一份则是需当场签字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三份“通知书”的共同点就是,均盖有“昆明市五华区地方税务局四分局”字样的公章。但针对缴税金额,两催缴税种仅分别有笼统的一个数字金额,从三份“通知书”中并未能找到缴税金额的计算方法。在随后,对其他商户(房东)的了解和走访中发现,收到的“通知书”除缴费金额不尽一致之外,行文和催缴等内容均相同。    莲华街道办: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是替区地税局代收    针对出租的铺面,房东吕女士介绍,商铺大约是在2066年购买的,当时买的是期房。后来,小区建成交了房,遂对外出租,至今的几年里,都没有任何单位或者机构要求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她对于这次收到催缴通知书,感到十分奇怪。为了弄清楚此次要求缴纳的两个税种的情况,吕女士特别上网查询了相关的资料,但针对各缴费项目所收取的金额,无论怎么算,都有点一头雾水。“无论是税收还是费用,缴纳金额应该都有核算依据的。是合法税收我们不会反对,但至少要让人看得明白,知道交的税是怎么来的。”吕女士说,她还专门打电话向“通知书”写有的莲华街道办询问过,但是,街道办也解释不清楚税收是怎么计算的。    而作为租用商铺的商户,虽然缴税是房东的事,但不少商户、特别是签订短租合同的商户还是表现出了一定的惊恐和担忧。有商户表示,因为此前房东并未缴纳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合同期满之后,房东势必会将税费转嫁到商户头上,造成续租时房租普遍上涨,损坏到租户的利益。    按照“通知书”上的缴费地址——莲华街道办,走访中莲华街道办经济服务科一名张姓工作人员介绍,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一事,是由五华区地税局四分局主导的,经济服务科在其间属于配合工作,代区地税局征收税费,而并不是街道办要征收。在问及两种税费的情况时,该工作人员则表示,具体的情况不太清楚,到底该不该征收也不清楚。“缴税到现在还未实际执行起来,也没有人来缴纳。”该张姓工作人员表示,税费的代收,是按“通知书”明确的税费金额来收取,至于税费的详细情况,要向五华区地税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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