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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30,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重庆市的房产税征收两种情形解读

    在中国,对居民住房征收房产税一直存有两大障碍:既得利益格局以及税收征管机制。从2011年1月28日起在沪渝两市试点的房产税,由于选择了以新购住房(而非所有住房)为主要征税对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绕开了既得利益格局,使得试点得以启动。但是,另一大障碍——税收征管机制——并没有随之消除,反而随着试点时间的推移愈加凸显。倘若这一问题不能在短时间解决,极可能使房产税试点难以持续。    比较沪渝两市的试点方案,重庆市的房产税征税对象范围相对宽泛——不仅包括新购住房,也包括少部分高档存量住房,故而它的试点情况更具代表性。    从1月28日迄今,重庆市的房产税征收可区分为如下两种情形。    其一,新购住房。指试点开始之日起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这部分住房,目前虽已征收到大约100万元税款,但是,它的征收办法却同房产税的性质并不搭界——在纳税人办理房屋权证手续交易时,预征未来一年的应纳税款,否则,不予办理房屋权证。这实际上是将房产税当作购置税或契税来征收了。问题在于,离开了房屋权证办理这个环节的依托,随着新购住房变身为存量住房,下一年度或未来的房产税征收便难以为继。    其实,从常识上说,同流转税类的征收有所不同,作为属于财产税类中的房产税,它的征收总要以持有一定的期间(一般为一年)为前提。并且,往往实行“下打租”——持有一定期限后交税,而非“上打租”——提前预交税。故而,若不能找到一种可对接存量住房且适用房产税通行征收规则的征管机制安排,目前的房产税征收便不具可持续性。    其二,存量住房。指试点开始日之前购买的以独栋住宅为主的存量高档住房。对这部分住房,由于没有新购住房那样的房屋权证办理环节的依托,只能适用房产税通行征收规则,故目前尚未进入征收期。    从现象上看,应税住房空置率较高,或居住者非业主本人是主要的困难。但深入一步,它实际上所暴露的恰是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机制的“软肋”。这就是,除了少许的例外,它基本上只适用于征收间接税,而不适用于征收直接税;只适用于征收流量环节的税,而不适用于征收存量环节的税。可以肯定的一点是,随着房产税征收期的到来,这种因“间接”+“截流”的现实税收征管机制“软肋”而派生的房产税征收困境,将会在我们面前一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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