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五金企业的政策春天:免征22项行政收费
2011年,对小微五金企业来讲,是艰难、挣扎的一年,“三荒两高”、倒闭潮等风险随时可能让企业覆没,这一些列的政策或许能“挽救”它们于“水火”之中。据悉,该规定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通知要求各地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并落实规定相关内容,对于为落实规定仍违规收费的,一经查处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以下为公告原文: 财综[2011]10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贸促会、国土资源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五)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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