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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30,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共同还贷,可否要求分割房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房子为一方所有,到了离婚时另一方提出由于房子是共同出资且婚后共同还贷,要求分割房产。那么,这房子到底是不是共同财产?近日,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    据介绍,王某不堪忍受丈夫冯某屡次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和长期精神折磨,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冯某同意离婚。但他们对现在居住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分歧。为此,王某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约定为个人财产的协议,以及房管部门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以证明房子是自己所有的。而冯某认为房子是两人共同出资、共同偿还贷款,当初登记在王某名下也是事出有因,房子理应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约定在《婚姻法》中已有规定,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案中的争议房产应属王某的个人财产。王某因购买这处房产而借款,后又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这笔借款,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王某的个人债务,如判决离婚,则应由王某自己偿还。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冯某参与偿还的购房借款和公积金贷款的本息等同样属王某的个人债务,如判决离婚,王某应补偿冯某。考虑到冯某离婚后无住房,王某应给予适当帮助。房子是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对于其增值部分,王某应对冯某进行补偿。最终,县法院判决准予王某与冯某离婚,王某给付冯某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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