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将简化涂料项目安全审查程序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分级、审查程序、有关问题处理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将适当简化。据了解,安徽省日前对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分级、审查程序、有关问题处理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说明和要求。其中,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的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被列入“简化程序建设项目的范围”部分,将只需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备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简称第Ⅰ类简化程序)。 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分级 (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下同)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4.跨市(设区的市,含广德、宿松县)的。 各设区的市(广德、宿松县)安全监管局(以下统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的简化 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适当简化安全审查程序。 (一)简化程序建设项目的范围 1.下列建设项目只需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备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简称第Ⅰ类简化程序)。 (1)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组装,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打火机组装、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 (2)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 (3)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的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 (4)气体充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m3/h)。 (5)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 (6)已通过竣工验收或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用原有装置转产类似工艺、同一类别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无重大变化的。
1/4 记录数:4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末页点击数:3711
[ 打印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