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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30,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解读:关于房产税的三个相关问题

问题一:房产税是不是新税种    房产税并非一个新税种,我国在1986年就开始实施。它是指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该条例,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根据该条例,房产税征收的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如商业住宅、居民出租的自有房屋。    问题二:为何不选择开征物业税    在我国,为什么不选择开征物业税,反而要开征房产税呢?从性质上分析,房产税和物业税基本上同属一物,都是持有环节的税收。但相比物业税,房产税更具可操作性。因为房产税并非一个新税种,征收房产税不需要立法,只需要通过修改原有条例,将个人住房纳入征税范围即可。相比物业税这一新税种而言,房产税的征收更易推行,但却能部分达到物业税的效果。    问题三:开征是不是为了遏制房价    房产税并不仅仅是遏制房价的一种手段。房产税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开征,是那些国家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如今,住房制度改革使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拥有了私人住房,高收入群体也将购买住宅作为保值投资的手段。住房占有量的多少,已经成为区分人们财富多寡和贫富差异的标准之一。房产税针对纳税人的不动产进行征税,将对富人的财产和收入起到调节作用。另一方面,开征房产税,也可以为以后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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