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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9,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加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后开工监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后开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用〔2011〕212号)文件对开工监管工作如何分工?    一是县房管局负责证后开工监管工作;二是县国土分局负责证前开工监管工作,并负责逾期违约金、闲置费及其滞纳金的核定工作和收回土地工作,县国土分局财务科负责收取逾期违约金、闲置费及其滞纳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后开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用〔2011〕212号)文件规定证后、证前开工监管工作如何衔接?    一、证后    县房管局应于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30日前向开发企业下达《限期开工告知书》,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未开工的,现场检查时应与开发企业确认,签订未按期开工确认单,并于3个工作日内函告县国土分局,同时移交相关资料,并继续进行监管,县国土分局纳入逾期未开工基础监管台账开始按逾期时间计收违约金、闲置费及其滞纳金。项目开工后,县房管局于3个工作日内函告县国土分局已开工情况,县国土分局据此认定违约金、闲置费及其滞纳金收取的终止日期并完成相应的处置工作后于3个工作日内函告县房管局纳入竣工监管范围;对闲置两年以上的项目,县国土分局收回土地并函告县房管局取消监管。    二、证前    县国土分局按出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开工监管并收取违约金、闲置费及其滞纳金和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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