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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9,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上海市房管局发调控新规“限价、限购”同步推进

    上海市房管局20日发布的通知称,对于定价过高的项目开发商,可以采取约谈、劝诫等方式加强指导和审核,也可以联合价格主管等部门进行会审。    一、各区县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参照本区域同质楼盘实际成交价格、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等方式合理定价。    对于定价过高的,可以采取约谈、劝诫等方式加强指导和审核,也可以联合价格主管等部门进行会审。对于商品住房销售方案不符合规定和《通知》要求的,不予受理销售方案备案。销售现场公布的房源价格应当与经房管部门备案的一房一价保持一致。    二、未取得预售许可或未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也不得通过商业网站以认筹、发放VIP卡、网络团购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各区县房管部门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销售方案中明确是否存在通过商业网站等销售合作方进行预订、销售等情况。对商业网站等非房地产企业参与无证预订的,要及时移送或会同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购房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日期须符合“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累计缴纳满12个月”的规定,补缴的不予认可。    四、各区县房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等部门集中开展一次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整治,重点检查未经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怂恿或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炒卖房号、哄抬房价等行为。专项整治情况以及查处典型案例于今年10月底报上海市房管局,由上海市房管局汇总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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