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规划龙头 先谋后动
海南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并原则通过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加快制订和完善村镇规划、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完善村镇规划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和措施。在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新形势下,海南省高昂规划龙头,先谋后动,为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夯实基础。 加快制订和完善村镇规划 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2542个行政村的规划编制 目前,海南省大多数村、乡镇尚未纳入规划管理范围,规划编制的任务十分繁重。为此,《意见》要求各市、县、乡镇要抓紧做好村镇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 根据《意见》,2011年12月底前,首先完成《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22个特色旅游风情小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以外各乡镇的总体规划修编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全省村庄规划应同时进行,2012年12月底前,完成需要重点控制的城边村和位于城郊接合部、公路铁路两侧、开发区和重点项目建设区周围、旅游景区和重点旅游区附近的村庄规划编制;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2542个行政村的规划编制。 促进集约节约用地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用于住宅建设 《意见》明确,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用于住宅建设,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划拨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非法购买宅基地建房,违者予以没收。禁止变相通过联营合作、入股等形式建设“小产权房”、出售“小产权房”,违者予以没收或拆除。 对于尚未编制规划的村庄、乡镇,各市、县、自治县可暂时按现有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对建设行为实施管理;对已经划入城市规划区、重点旅游区和其他产业开发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鼓励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对于新的拆迁安置对象,不应再采取划拨宅基地的方式安置,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减少和避免“二次拆迁”;对于城市规划区、重点旅游区和其他产业开发区范围外的村民住宅建设,也要把握城镇化的发展趋势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要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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