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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9,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购房三步走步步需谨慎

在3月30日召开的月度新闻发布会上,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了2010年一季度太原市房地产市场购房警示。首季度,太原市房地产监察大队进行了市场大检查,重点为整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预售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接到的群众投诉案件,大队编制了今年首季度房地产市场购房警示,供欲在太原买房置业的消费者参考。

  根据近期接到的投诉案件,购房警示以"选房前"、"看房时"和"买房时"3个时段为先后步骤,分别警示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选房时-- 核验相关证照是否齐全

  "选房时,购房者要先查看开发商的‘五证''",太原市房地产监察大队大队长牛焕德说,这一点广大购房者几乎都知道。但若问到"五证"是哪五证?怎样鉴别证件真假?多数购房者就答不上来了。

  据介绍,消费者在购房前必须查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一照","五证"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照"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证"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房管部门核发,并且是最后一个颁发的,是确定开发商所售房屋是否合法的依据。

  "因此,购房者查看‘五证''就重点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据牛焕德介绍,查看《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应注意3个问题。首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载明的开发商应当和出售房屋的出卖人完全一致,否则不能确定开发商销售的合法性。其次,批准销售的房屋和购房人购买的房屋必须一致。据了解,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范围一般有如下表示方法:一是整个项目均可售;二是整个项目的某几幢楼可售;三是某幢楼的某层或某单元甚至某套房可售。购房人在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一定要查看自己购买的房屋是否在销售许可范围之内,如未在销售范围之内,属于非法销售。此外,核实项目名称是否与开发商的广告宣传相对应,看是否一致。另外,一个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可能项目名称会有变更,因此可能一个项目有几个名称,要核对名称是否一致或多个名称是否代表一个项目。

  看房时-- 深入实地进行核实

  当前商品房广告违法、不实的问题比较突出,消费者不要轻信广告宣传,而应当对有意向的楼盘进行实地了解。

  消费者在看房时应注意些什么?太原市房产管理局监察室主任刘文惠建议按以下4个步骤来看房:第一步,了解目标房源的价格、面积、户型、周边环境和小区的配套设施以及售后服务,这些大多数购房者都能做到;第二步,对房屋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污、绿化、保安、保洁等都要进行详细地咨询,这一点经验较为丰富的购房者能做到;第三步,将经销商相关方面的承诺以书面形式确认,这一点很少有购房者能做到,而日后的诸多纠纷往往来源于此;最后一步,还应对开发商的综合实力、诚信度以及物业公司的口碑进行多方面的了解。

  买房时-- 慎交购房定金

  根据今年首季度太原市房地产监察大队接到的群众投诉案件,购房警示重点提示:签订认购协议或交纳所谓排号费、预购定金等费用均不是购房的必备条件,购房者在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之前,不必向开发商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

  据执法人员介绍,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难,因此,不要随便向开发商交付定金,要注意认购协议内容,要特别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以免上当受骗。在签认购协议、交付定金前,特别要问清该房产有无抵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购房警示还重点提示了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 "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太原市房管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康建斌提示,消费者在确定目标房源后,尽可能通过登录太原市房地产信息网 "房产信息公告"一栏查询预售许可证办理情况。此外,消费者若对违法违规售房行为进行举报,可拨打电话0351-4942643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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