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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9,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华新水泥湖南永州低价“以租代征”千亩林地?

2008年,湖南永州市道县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将“华新水泥”子公司(华新水泥道县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至该县寿雁镇,随后“华新水泥”厂区附近千余亩林地被华新水泥低价承租,村民的房屋被以极其低廉的补偿价格拆迁,遭受一系列不公后,当地村民(尤其是寿雁镇寄家岭村民)们认为“华新水泥”的到来,给当地村民带来的是永远挥之不去的伤痛和灾难。   2010年3月28日,道县寿雁镇寄家岭村几十名即将被拆迁的村民互相传递一张联名控告信。此前,在“华新水泥(道县)项目指挥部”的作俑下,寄家岭村集体所有的数百亩林地在2009年被“华新水泥”以不平等的方式承租,在即将失去家园的情况下,寄家岭村民们奋起抵抗招商引资“华新水泥”却让村民失去林地失去家园的行径,联名控告信写好后寄家岭村村民们准备委派代表逐级控诉这一系列悲惨遭遇。   低价“以租代征”千亩林地租地协议违背村民意愿?   据道县寿雁镇寄家岭村民介绍,2009年8月,村民代表蒋神宗、蒋华宗等数人被寿雁镇镇政府和村委会领导找到,被要求在一份来历不明的协议上签字,最后在对方软磨硬泡的情况下代表们一一在这份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日后,村民组长之一蒋远宗通过关系将该协议弄到手之后才发现原来村民代表们签署的是一份极不平等的林地租赁协议。   据了解,华新水泥子公司(道县华新水泥)落户道县需要占用当地村民的林地用于生产,在道县政府的监证下,华新水泥以每50年每亩林地6000元的价格从寿雁镇几个村集体承租千余亩林地,并称距林地(山)300米范围内属于华新水泥,任何村民不得靠近。   “承租使用期是50年,每亩林地50年补偿6000 元,他们划了一条所谓的红线,声称距红线300米范围的土地无偿归华新水泥厂使用,村民不得靠近。而林地傍边的300米基本上是耕地,我们如果当初看到要签字的协议是这样的内容,你想我们会签署吗?” 寿雁镇寄家岭村几位村民代表气愤地说:“华新水泥项目指挥部和寿雁镇政府的人找到我们要求在一份协议的最后签字,但他们不给我们看协议的内容,最后在他们的欺骗下我们才在协议上签了字”。   未经村民大会讨论,在协议上签字的不是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所谓的村民代表不是由群众选举所产生的,这种情况下华新水泥厂强行在原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林地上毁林施工,村民们多次找到华新水泥厂要求停止毁林行为,但华新水泥却置之不理继续毁林施工。生活在外地的原寄家岭村民闻听华新水泥厂的野蛮行径后在互联网上指责华新水泥毁坏林地,并称华新水泥厂是在欺骗村民的情况下与村民签订的林地承租协议。   《法制周末网》现场调查发现,道县华新水泥厂北侧的山上现在正在施工,村民介绍这是华新水泥在上面施工,具体做什么不清楚,他们不准村民靠近,而另一侧则悬挂了一个“湖北良信矿山道路项目部”的条幅,从条幅的内容看,这里即将施工建设一条公路通往山里,“这里正在修路,这条路经过我们村子,所以我们村子现在也在搞拆迁,四周的山都被华新水泥给租用了,我们祖祖辈辈的林地,山上有近百年的树木,到现在华新水泥声称都被他们承包了,不准我们村民靠近”,而华新水泥将我们的山承包后具体做什么我们到现在也不清楚,有人说是生产水泥用,也有人说这里有矿。”   寄家岭村民统计,华新水泥从村民手中租用林地仅卖树木的钱便远远高于被租用后给村民的租金,“我们的山上树木长的很密,可是他们就给我们6000块钱一亩50年,青苗费、安置费什么都没有”村民蒋神宗说。   原寄家岭村民,现广西河池市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唐伟政认为,华新水泥厂与村民签订的矿山租赁协议主体不合法,矿山租赁协议中约定的期限不合法,签订矿山租赁协议的程序违法,华新水泥厂在租用的集体农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严重违法   唐伟政律师说“华新水泥厂与村民签订的协议乙方不是村民小组的法定代表人,所谓的群众代表也不是村民选举出来的,所以水泥厂与村民代表签订的租赁协议没有约束力。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而水泥厂与村民签订的租赁协议却高达50年,此协议违反合同法之规定。此外,根据国家规定农民 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耕地采石、采矿、取土,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的方式使用农民的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任何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的方式占地建设的都属于非法占地,而非法占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达到一定数量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承包的必须经过三分之二成员或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而华新水泥厂仅通过项目指挥部与数位所谓的村民代表签订了租赁协议,甚至群众都不知道此份协议的存在,村民代表也不知道协议的具体内容,最后知道真相的村民没有领取水泥厂给的租金”。   就寄家岭村民“代表”蒋神宗、蒋华宗所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矿山租赁协议一事,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孔建律师认为如果华新水泥厂和华新水泥项目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与寄家岭村民代表订立的租赁合同,且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其他村民的利益,如租赁林地和附近300米土地后用于非农建设则该协议的租赁方可能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仅此一条就应按合同法中无效合同条款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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