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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9,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南山铝业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5月20日上午8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以书面和传真方式通知了各位参会人员。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宋建波先生主持,经认真审议,通过举手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经公司于2010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通过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4.410.46%]股份有限公司龙口黄城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5.00-0.60%]股份有公司龙口支行黄城分理处增加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分别为:1606036019200040766、3700166688105014991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拟与上述银行及保荐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之年产22万吨轨道交通用新型合金材料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银行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的调查与查询。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叶欣先生、曾丽萍女士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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