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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9,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罗普斯金铝业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6月11日上午10:00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816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钱芳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8,816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8,816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8,816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8,816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中伦律师事务所项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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