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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9,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这些房产问题 您得注意

昨天,泉城义工法律咨询台如期接受咨询。来自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的王奎律师、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孔祥凯做客本报,通过热线电话和时报QQ与众多市民进行了互动。上午9点到11点,两位泉城义工律师接听回复法律问题30余个,其中房产问题居多,记者选取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每周日上午,本报都将定期开展“泉城义工法律咨询台”活动,市民可拨打热线82061110、8008606110(免费)或者通过时报 QQ(800088005)获取法律援助。    以他人名义购房,风险不小    市民孙先生:李先生是我的朋友,2006年,李先生单位组织员工团购商品房,他不愿购买,而根据单位规定,必须是其员工或员工直系亲属方才可参与购房。为此,我便分别以李先生的名义与开发商和银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按揭抵押贷款合同》,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后,我支付了房屋首付款、维修基金和契税等各项费用。但发票中的交款人均显示是李先生。2008年,房屋交付,我家入住至今。2009年,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人为李先生,但因各种原因,至今仍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但我一直在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前不久,李先生向法院起诉,以将房屋借给我使用后,我拒不返还为由,请求法院判我返还房屋。我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应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且在房地产公司的收款收据存根上和银行收贷收据存根上均留有我交款的字样。这房子到底算不算我的?    王奎: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分为隐名代理行为和显名代理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论是隐名代理,还是显名代理,受托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均应由委托人承担,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亦应当归委托人所有。李先生购买房屋的行为是基于你的委托,其应当将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房屋转交给你,房屋的所有权应属于你。卖房后可以反悔吗?    时报Q友“小蜜蜂”:    2009年8月,我买了赵先生的一处房屋,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我按约支付房价款,赵先生也将房屋交付给我。但后来赵先生反悔,拒绝配合我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今年4月,他起诉至法院,以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要求法院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判令我归还房屋,并表示愿意退还房款本息。我该怎么办?    孔祥凯:你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属于有效合同,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你支付房价款的后,赵先生应按照协议的约定为你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赵先生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并要求你返还房屋的要求不合理、也不合法。    此外,你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赵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协助你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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