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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9,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新政出台首付提高贷款买别墅定金怎么办

  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了认购款30万元,没料到,两个月后,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新“国十条”,其中,就是房贷首付款要提高。于是,买方没有能力支付高额的首付款,这份房屋买卖合同还要不要执行呢?记者昨日获悉,日前,渝北法院成功调解处理一起涉及新“国十条”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买家要退30万元定金    据介绍,2010年2月20日市民李华(化名)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价值588万元的别墅一套,原告采用2成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余款采用银行按揭付款。原告于认购当日支付认购款30万元整。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通知》,即国办法[2010]10号文件,规定:“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提高。    因原告属于“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范围,结果,原告无力以按揭贷款方式继续购买商品房。因此,原告以“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并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30万元。    而被告则辩称:“楼市新政”是正常的商业风险,而商业风险是当事人自愿承受的,是签订合同的理性人应当预期的一般风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协议要回15万元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考虑到该案的新颖性和典型性,查阅了大量的关于“新国十条”的背景资料,并认真研究了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情况。    法官发现,各地法院对此类新型案件处理标准极不统一,如北京海淀区法院认为“新国十条”属“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法院支持解除合同;而深圳中院在类似案件中则认为,政策调整并非不可抗力,法院不予支持。    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协议:原告与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及补充协议;由被告于2010年8月26日前给付原告15万元,由被告打入原告指定的银行账号。    虽然案件已经解决,但法院提出建议:对于由“楼市新政”带来的法律难题,相关部门应尽快统一二手房买卖合同格式,增加如“遇到政策性变化调整时,双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等相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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