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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9,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统计房价不再由开发企业上报

  国家统计局25日公布了《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完善方案。    改革房价统计是年初国家统计局作出的承诺。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9月初宣布,已初步制定出房价统计改革方案,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后,国庆节前在网上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争取明年初实施。根据《方案》,统计部门将在70个大中城市范围内,按月调查和收集新建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面积、金额等相关基础资料,用于计算价格指数,替代了原来由各开发企业自行上报房价的统计方法。    ■新变化详解    1新房销售数据直接用网签数据    调查城市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不含拉萨市)、计划单列市等35个大中城市,以及其他35个选中城市。有条件的地区,新建住宅销售价格、面积、金额等资料直接采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网签数据,不单独进行调查。    新建住宅交易的网签数据内容,主要包括:住宅所在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幢号、总层数、所在层数、住宅结构、成交总价(合同金额)、建筑面积、签约时间等。    暂时不能取得网签数据的其他35个城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根据统计系统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中各个楼盘的分类销售面积和金额数据计算,也不另作调查。    [专家解读]    南京审计学院审计学教授贾晓峰认为,房价统计改革将是全方位的,但一定要将重点放在优化和完善数据来源和调查方式上面。所以,本次《方案》直接用网签数据作为调查数据源,反映的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真实成交价格将更具参考性。    2二手房价格将用三种方式收集    二手住宅销售价格调查为非全面调查,采用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依据房屋中介公司上报、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与调查员实地采价相结合的方式收集基础数据。    为保证二手住宅价格调查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在选择房屋中介公司和住宅样本时遵循以下原则:    代表性强的房屋中介公司。选择规模大、实力强,营业额占当地总营业额比重较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的房屋中介。尽量兼顾不同注册登记类型,包含国有、集体、合资、外资等。选中房屋中介的营业总额一般应占本地区总额的75%以上。各选中房屋中介按规定内容和要求填报调查表。    住宅样本选取要兼顾不同地理位置的住宅,综合考虑住宅类型、区域、地段、结构等统计口径的一致性,保证上月、本月价格同质可比。由于不同地理位置的住宅单位面积价格差异较大。在选取住宅样本时,分别选取销售量(套数)所占比重最(较)大、同质可比性强、代表性强且最接近15日交易的一套住宅。距15日时间相同的前、后两日均有同质可比住宅时,用15日后的住宅作为样本。    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的调查内容选择,成交住宅所在小区或社区名称、位置、住宅类型、住宅所在区域、住宅所在地段、本月销售面积、本月销售金额、样本住宅上月销售单价、样本住宅本月销售单价。    [专家解读]    在每个城市设定一定数量的样本楼盘,长期跟踪其价格,每个月更新一次,这是优化调查数据来源另一大变化。贾晓峰认为,本次改革的亮点在于,为获得更加真实的数据源,允许社会其他机构和行业协会参与统计,这是统计制度的一大突破,很多发达国家通行的统计方式。    3开发企业不再自行上报房价    统计资料上报方式,由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在对相关城市的原始数据和汇总数据进行审核评估后,于月后8日前按照规定的数据传输方式与要求上报国家统计局。各调查城市上报数据给调查总队的时间由各地自定。不再采用原来由开发企业自行上报房价的统计方法。    [专家解读]    贾晓峰分析说,统计部门一改过去全由企业填报的单向方式,而是由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进行数据评估,如此方法,得出的数据将更加的真实。贾晓峰认为,尽管统计是一种估计,只能作为参考而非绝对值,但房价统计结果,事关地产调控部门决策的数据依据,这仍需要各地政府积极配合协调完成。    ■征集方式    两种方式表达意见    □时间:    2010年9月25日~30日    □电子邮箱:    info@gj.stats.cn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7号国家统计局城市司服务业价格处收    ■改革背景    去年房价上涨1.5%惹争议    关于房价的统计非议由来已久,今年2月达到高潮,北京工商大学产业经济研究所所长陈及介绍说,当时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9年我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1.5%。此数据一出,舆论像炸了锅,绝大多数民众都不相信涨幅会这么少。人们的切身感受是,2009年房价飙升,一线城市商品住宅价格上涨50%~60%。即便是就国家统计局的商品住宅成交均价而论,2009年亦比2008年大涨25%左右。    陈及认为,近几年国家稳房价的决心很大、措施很多,但若没有科学的房价统计体系,没有真实的房价数据,就无法衡量房价高低和测评政策效果。A02a    见习记者孙晓明    ■法律规定    合同要明确所交款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律师提醒购房者,应当区分“定金”与“认筹金”二者之间的差别,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明确所交款项的性质,以便更好地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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