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加强商品房交付管理 收房看房屋准许使用证
记者昨日从市建交委获悉,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本市制定《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明年起,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当期交付住宅商品房的准许使用证。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废止。 明年开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未取得准许使用证的,应当通知购房人延期办理入住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办理入住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购房人可以依法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赔偿。
点击数:2982
[ 打印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