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12月20日起准备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11月30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获深圳市政府同意,将从12月20日起施行,在职职工可于该办法施行后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暂行办法》,原来由市社保局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于121日移交至公积金中心管理,同时,市社保局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业务,有关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受理。 《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对住房公积金的适用范围、管理运作模式、组织机构、缴存主体、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提取、贷款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公积金中心表示,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凡符合在职职工标准的,都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限制。退休职工已经不属于在职职工,不属于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缴存主体。 此外,公积金中心还表示,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根据职工本人的工资确定,缴存比例由单位占5%到20%之间自行确定。此外,公积金中心可在实践一段时间后结合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研究是否调高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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