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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9,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出租房屋纳税额上涨 房屋承租人将为此“埋单”

  《鞍山市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租金标准》拟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记者昨日就此采访获悉,随着租金标准的上调,出租房屋征收的房产税最高将上涨一倍,而九成以上房屋承租人将为此“埋单”。    政策出租房屋纳税额上涨    千山晚报据悉,鞍山市地税局发布的《鞍山市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租金标准》拟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标准》分别对我市各城区进行了详细的地段划分,并公布了各地段的租金标准,其中最高租金标准为50元/平米/月,最低租金标准为8元/平米/月。例如铁东区一等地段的租金标准为50元/平米/月,地段划分为“东至胜利南路、南至二一九路向西经铁东二道街至文化街、西至沈大铁路、北至千山中路”――整个站前商圈被包围其中。铁西、立山最高租金标准均为23元/平米/月,高新区最高租金标准为20元/平米/月,千山区最高标准为10元/平米/月。    据地税局铁东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自2004年起开始针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当年公布的租金标准也沿用至今。与现行租金标准相比较,《标准》中公布的新的租金标准普遍上调了。以铁东区为例,原来的最高租金标准为40元/平米/月,比新《标准》低10元,最低租金标准为5元/平米/月,只有新《标准》的一半。对于租金标准的普遍上调,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解释称,近年来,随着我市房地产行业尤其是商业地产的发展,房屋租金也不断上涨,现行租金标准已难以适应房产税征收要求。    解读营业性出租成征收重点    据地税局铁西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出租房屋除了征收房产税外,还要同时征收营业税,不同类型出租房屋的征税标准为:商用房屋为12%房产税+5.55%营业税;普通住宅为4%房产税+1.67%营业税。在计算缴纳税额时,即便房屋实际租金低于《标准》中公布的租金标准,也仍按后者进行计算。    记者调查中发现,眼下许多将自家多余房屋出租的房主,并不知道出租房屋还要征收房产税。对此,鞍山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对于普通住宅出租后仍做普通住宅的情况,由于税务部门难以入户进行详尽统计,因此暂未征收房产税和营业税。税务部门目前主要以出租房屋用作营业性用途的作为征收对象,因承租方进行了税务登记便于税管员掌握。此类征收对象,经税管员根据现行租金标准对其出租房屋信息进行核实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出租房屋缴纳的房产税和营业税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不排除有房屋租赁双方以“借用”或“自用”的名义规避纳税。对此,鞍山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解释,根据辽宁省相关文件规定,只有当营业执照、房产证和户口本三证显示为同一人名时,方可视为自用,此外房屋使用者为房主父母或子女也可视作自用或借用,其余则全部按出租房屋缴税。    影响九成承租人为此“埋单”    据了解,虽然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出租方,但目前在我市,这笔税费九成以上都是由房屋承租方来承担的。《标准》执行后,上涨的房产税税费自然也就由大多数承租人来“埋单”,这无疑增加了承租人的成本压力。    经营一所培训学校的市民刘先生,在站前某写字楼内租用了一套220平米的房子,根据他的计算,明年《标准》执行后,他缴纳的房产税和营业税加起来要增加5000多元,根据这套房子的实际租金计算,相当于多交了一个半月的房租,“如果房租再涨,负担明显加重了,只能通过上调学费来消化。”刘先生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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