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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8,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南京市的两项房产交易优惠政策 如何执行呢?

记者了解到,虽然"106号文"与"232号文"的政策执行期限都是到今年12月31日截止,但这两份文件的优惠内容与标准还是有一定差别的。对此,记者昨天专访了市房管部门相关负责人。   关于"106号文"   该负责人表示,"106号文"出台后,市里根据该文件精神印发了《南京市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细则》。细则明确,购房补贴标准按市财政局契税征收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证所载契税计税金额计算,所购普通住房面积小于90平方米(含)的,购房补贴金额为房款总额的1%;所购普通住房面积大于90平方米小于144平方米(含)的,购房补贴金额为房款总额的0.5%。   购房时间的确定标准分别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以合同备案(鉴证)日期为准;购买二手普通住房的,以过户登记受理日期为准;购房补贴发放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凡"购房时间"在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的,都可以按照"106号文"确定的标准享受购房补贴,在2012年12月31日以前都可以领取补贴。   "但是,在’232号文’出台后,许多购买或者出售房产的市民为了享受到更多的政策优惠,都把合同鉴证或过户日期推迟到了2009年1日1日以后。同时,2009年以后购房的市民,自然而然地就按照’232号文’享受政策优惠了。所以,享受’106号文’优惠政策的市民并不是太多。"   关于"232号文"   该负责人说,去年12月24日,我市又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出台了优惠幅度更大、优惠范围更广的"232号文"。   这份文件将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契税幅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各个档次住房的契税优惠幅度。不仅如此,这份文件还增加了个人出售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决定暂免征收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印花税和个人销售住房的土地增值税。各项税收的具体优惠标准详见《"232号文"地税、契税、政府补贴政策》。   "232号文"的执行时间是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同时还规定了购买或出售住房的时间确认方式:购买商品住宅的依据是契约鉴证时间;购买或出售二手住房的依据是登记受理时间、合同签订时间需同时满足。   这位负责人还特别提醒市民,虽然这份文件规定的购房时间要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但考虑到市民购买的商品住房中有不少还是期房,所以政府发放补贴的截止日期时间也会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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