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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8,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辽宁新宾县进一步加大对南杂木木制品加工区管理力度

新宾县根据今春国家林业局驻长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对南杂木木制品加工区的调研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规章要求,以及市林业局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下发了《南杂木木制品加工区管理制度》文件。该《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南杂木木制品加工区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对进入加工区的业户提出了具体要求:   (1)凡进入加工区的木材经营加工业户,必须在取得消防部门审批手续后,向加工区管委会申报,然后由林业部门颁发《辽宁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决定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需要环保部门评估检测的加工项目,必须首先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方可。   (2)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法人和营业执照法人及场地拥有使用权与场地者应一致。租赁他人场地的,必须持有租赁合同并经加工区管委会同意。   (3)经营加工业户要守法经营,严格遵守加工区管理制度,缴纳各项税费。业户有义务接受林业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加工区管委会进行的防火、安全等管理方面的检查。   (4)经营加工业户要按照《辽宁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决定书》核定的经营加工范围和地点进行经营加工,不得收购来源不明的木材。   同时对业户认真执行木材购销卡管理制度和办证制度做了细致规定:   (1)业户在购进木材及加工原料后5日内,须通知加工区林业管理服务分中心派人到现场核实材种、树种、号印、运输证及数量,并在运输证上签字盖章。业主持已签字盖章的运输证、木材购销卡到办证处办理木材及加工原料收购登记。   (2)加工区内业户间进行木材及加工原料(板皮、锯沫除外)交易时,由交易双方持木材购销卡及有效来源证明到办证处进行登记。阔叶椽材、小杆及大柴的要单独建购销卡。   (3)木材及木制品外销时,业户必须持木材购销卡、木材及加工原料有效来源证明到办证处办理木制品检疫、运输手续。   (4)对木材来源合法而没有号印的木材,由加工区林业管理服务分中心派人补打号印,并做好记录。   (5)对购进木材及加工原料不报告、不登记以及不办理检疫、运输手续的,视为私收乱购和非法运输,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严重者责令其停业整顿及吊销加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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