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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8,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配套商品房回购须经两个环节 回购价需参照评估价

政府部门在实施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源回购时,房屋回购价格需参照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记者昨天获悉,近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源回购试行办法》,对这类房源的回购做出具体规定。   《试行办法》明确,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源的回购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满2年,且无任何产权纠纷;二是房屋产权人他处有房,且无住房困难问题。同时规定,已安置房源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需要转让的,应当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实施回购;已安置房源取得房地产权证已满5年需要转让的,可以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实施回购。   《试行办法》规定,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屋的回购,由原安置区县的房管部门组织本区县相关单位和动迁公司实施。原安置区县房管部门无意对已安置房源进行回购的,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报告,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指定其他区县房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于回购价格,新办法规定房屋回购价格参照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而在整个回购流程中,回购双方可进行价格协商。区县房管部门与被回购房屋产权人协商确定评估公司,由协商确定的评估公司对回购房屋进行评估,并根据相关办法规定,与房屋产权人协商房屋回购价格。房屋评估费由区县房管部门承担,并可计入回购成本。   回购房屋的使用上,必须用于市重大工程、重点旧改项目动迁安置,并在动迁协议中明确安置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回购房屋供应后,不受5年内不得交易的限制。回购房屋的安置价格,由区县房管部门结合回购价格、回购成本及相关税费等因素予以确定。   据了解,2005年上海曾经出台过《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对配套商品房的开发用地、建设和交易等多个环节进行了规范,但是对于回购的规定相对比较简单。此次制订的《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源回购试行办法》,是本市首次对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源回购作出专门的明确规定。《试行办法》称,其制订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配套商品房供应和管理,确保本市重大市政工程和重点旧区改造项目动迁对安置房源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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