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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来源:北京市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作者:

庄胜危改项目二期A-G地块建设项目地上物拆迁评估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13-03-20
项目单位: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受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现对“庄胜危改项目二期A-G地块建设项目地上物拆迁评估”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庄胜危改项目二期A-G地块建设项目地上物拆迁评估。

  二、项目概况:

  1、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项目地点: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东侧

  地上物面积:约  11000  平方米

  招标类别:服务招标

  2、招标内容:

  对庄胜危改项目二期A-G地块建设项目地上物进行拆迁评估服务。

  详见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并独立于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

  (2) 具有资质等级为 叁 (含)以上的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3) 拆迁评估项目负责人具有房地产估价师证书;

  (4) 企业具有类似项目的拆迁评估经验,具有合同履行能力、专业技术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

  (5) 企业信誉和财务状况良好,有足够的资金能力承担本项目的实施;

  (6) 2010年1月至今在参加招投标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或其他不良行为纪录;

  (7) 在北京市内设有固定的营业及服务场所;

  (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投标报名时间地点及应提供的资料、领取招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符合资格条件并对本工程有意向的投标人,请携带以下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

  1、投标报名时间:2013年 3 月 20 日9:00时至2013年 3 月 26 日16:00时(北京时间日历日)。

  2、投标报名地点: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西街20号圣都大厦604室)。

  3、投标报名时应提供的资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已年审合格);

  (2) 建设部门颁发资质等级为 叁 (含)以上的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 拆迁评估项目负责人的房地产估价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 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拟派本项目的负责人);

  (6) 被授权委托人2013年3月份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7) 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8) 企业类似拆迁评估服务的案例资料。

  4、领取招标文件时间: 2013年 3 月 20 日9:00时至2013年 3 月 26 日16:00时(北京时间日历日)。

  5、招标文件领取地点: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西街20号圣都大厦604室。

  6、招标文件售价:招标文件售价200元/套,售后不退。

  五、投标保证金:本项目设投标保证金。

  六、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1、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13年 4 月 9 日下午13:30 时前。开标时间为2013年 4 月 9 日下午 13:30  时(北京时间)。

  2、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至开标地点,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在此突出讲述一下工程信息价唯一官方下载地址共享建材汇(www.gxjch.com),是全国省地区工程类材料及机械设备租赁信息价电子版的官方查询下载网站。

  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时,应随身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证明本人身份的个人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开标会,应当指定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必须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证明本人身份的个人证件(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投标、开标地点: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北京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6号。

  八、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九、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北京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6号

  联系人:  李  峥  联系电话:18611763476。

  十、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海淀区恩济庄18号院1号楼704室

  联系人:陈晓明

  电  话:63963650;传  真:63963650。

批复文号 规西函【2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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