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按投标人须知第19.1条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用电报(以下提到电报均包括电传、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对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三十(30)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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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按投标人须知第19.1条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用电报(以下提到电报均包括电传、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对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三十(30)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