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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15-08-28,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湖北省建设厅出台意见应对建材价格上涨

为应对当前建材价格上涨,规避市场价格风险,湖北省建设厅日前出台《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 据介绍,2007年下半年以来,钢材、水泥、木材等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已经大大超过发、承包人的正常风险预测范围,由此引发工程结算纠纷增多,严重影响了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针对上述情况,《指导意见》规定,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的,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一)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明确了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风险包干幅度以内的部分,其价差不予调整;超过风险包干幅度以外的部分,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二)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但未明确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是:材料上涨幅度10%(含10%)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10%的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三)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计取风险费用,不予调整材料价差的,发、承包双方应参照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双方认定的材料价格,参照上述第(二)条价差调整原则,实事求是地协商调整价差。 针对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的,《指导意见》要求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了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合同价款调整意见的,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价差;没有约定主要建设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可参照固定价格合同调整原则进行调整。 该《指导意见》对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差的计算也作出了规定: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施工期发、承包双方认定的价格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同期材料信息价格,计算价差。 该《指导意见》指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进行调整。

为应对当前建材价格上涨,规避市场价格风险,湖北省建设厅日前出台《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 据介绍,2007年下半年以来,钢材、水泥、木材等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已经大大超过发、承包人的正常风险预测范围,由此引发工程结算纠纷增多,严重影响了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针对上述情况,《指导意见》规定,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的,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一)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明确了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风险包干幅度以内的部分,其价差不予调整;超过风险包干幅度以外的部分,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二)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但未明确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是:材料上涨幅度10%(含10%)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10%的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三)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计取风险费用,不予调整材料价差的,发、承包双方应参照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双方认定的材料价格,参照上述第(二)条价差调整原则,实事求是地协商调整价差。 针对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的,《指导意见》要求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了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合同价款调整意见的,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价差;没有约定主要建设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可参照固定价格合同调整原则进行调整。 该《指导意见》对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差的计算也作出了规定: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施工期发、承包双方认定的价格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同期材料信息价格,计算价差。 该《指导意见》指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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