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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8,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全款购房仅8天直降10% 降价退房首次被驳回

全款购房仅8天房价直降10% 购房者诉请撤销合同 “降价退房”首次被驳回    晨报讯 就在一些人因房价下跌而琢磨退房时,丰台法院日前却对一起退房案做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耿女士购买了位于丰台区马家堡的一处房屋,不料,全款支付的8天后,她发现同样房屋的预售房价直降10%还多,遂起诉退房。    2008年5月22日,耿女士打算购买位于丰台区马家堡的一处商品房,她与房产商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8天后,耿女士无意中在网上发现,她所购买的房屋正在进行促销活动,活动内容为参加某房地产网独家团购,可享受9.5折的优惠,一次性付款还可以在该折扣的基础上再享受9折的优惠。另外,该房产还在进行买房送车活动,全款支付享受9折。耿女士算了算,这折上加折,相当于她所购买房屋的房价直降10%多。    耿女士当即到售楼处交涉,但双方并没有就退房达成一致,她遂将房产商告到法院。耿女士认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公司不诚信,欺骗了她,致其产生重大误解,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几十页的合同几分钟就签订完毕,可见被告公司还利用经济和技术优势,使我仓促签约。”耿女士说,合同中关于即使其愿意承担10%违约金仍不能要求退房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被告公司未对此进行说明。    开庭审理时,被告房产商辩称,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公司没有承诺过房屋不降价,且房屋销售价格稳定,不存在大幅降价。房屋是商品,应该符合市场规律,其价格也是有涨有跌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在耿女士以房产商在合同签订后降价、存在欺诈情形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据此丰台法院判决驳回耿女士的诉讼请求。据了解,这是房价出现下降后,首次因降价退房被驳案件。    相关新闻    购房人甩了中介 法院判不违法    晨报讯 一对夫妇通过中介公司看房后,竟然越过中介公司与出售方办理了房屋交易手续。中介恒宇世纪公司以违约为由将这对夫妇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宣武法院认定消费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以此为由不予支持中介公司的诉求。    据恒宇世纪公司称,今年5月7日,他们为韩、刘二人提供了居间服务,带他们看了一套房屋,并签订了看房协议。协议约定,如韩、刘夫妇购买该房必须通过该公司,不得与房屋出售人私下交易或通过其他房地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否则视为违约,须支付房款总价3%的违约金。在这家中介公司的安排下,韩、刘二人曾两次与售房屋人洽谈。不料,韩、刘夫妇却通过另一家经纪公司与出售方办理了房屋交易手续。恒宇世纪公司要求韩、刘夫妇支付违约金6.14万元。    韩、刘二人认为,上述所涉房屋信息早已在网上公开,他们有权利选择更适合自己的房地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中介的看房服务尚不构成居间服务,看房协议系中介拟定内容后让他们签的字,仅表明原告员工曾带他们看过房。宣武法院据此认为,恒宇世纪公司起诉依据的《看房协议》所涉及的房屋信息,系通过此前互联网络公开的房源信息,对于是否进行该房屋的交易、是否选择恒宇世纪公司作为交易的中介机构,韩、刘夫妇二人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对于此权利,恒宇世纪公司无权进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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